11371525MB28128973/2023-45223945
冠县人民政府
工业、交通;工业、交通其他
2023-12-13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23-12-13
冠政办发〔2023〕20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上级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县民营经济转型升级、高端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的综合奖补是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节水技改)、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项目和企业的奖补。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县级每年最高安排1000万元预算资金,为政策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重点支持“亩产效益”评为A类和B类、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上云、节水节能等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数字转型、智能制造,推进企业优质发展,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对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含软件)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县级最高支持50万元。其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的比例分别下浮20%、30%。
设备购置金额是指申报项目新购置(不含二手设备)的生产、研发、节能、节水、检验检测等设备及配套软件支出金额,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1万元。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第六条 支持民营企业智能发展。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增材制造典型应用场景,县级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场景,县级分别给予最高7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县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深度应用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企业对按照购置标识解析体系设备(含软件)实际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奖补,单户企业县级最高支持10万元。标识注册量超100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10万次的生产制造企业,每年对前5名县级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创新领航应用案例、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优秀水城软件名品”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民营企业优质发展。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县级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省级“独角兽”“瞪羚”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县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产品的,县级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省装备制造业创新创意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省级企业管理标杆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园区,县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每种产品县级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示范企业或示范标杆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推广目录的工业节水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同等级节能降耗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节水技术专利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发展。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省、市级工业设计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或个人,根据获得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及新星奖等奖项情况,县级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县级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县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选为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县级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县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高端人才和省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高校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或委托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集群发展。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产业集群”,县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县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软件名园、软件特色名园的,县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乡镇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对评选为市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镇(乡、街道)的,县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请奖补政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冠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范围内;
(三)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奖补申请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县财政局发布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材料审核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已达到奖补要求的企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发票核验等工作,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核定申报项目,并出具审核报告。根据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确定拟给予奖补企业名单。
(二)对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具体实施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编制、绩效管理,为奖补政策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暂停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述政策与我县已出台的其它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内容为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企业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上述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政策实施期自2023年1月1日起,于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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