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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525004442025C/2025-45758666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01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5-01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25〕2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4月3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厘清检查边界

(一)清理并动态调整执法主体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5年5月〕

(二)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县司法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照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制定本单位清单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精简交叉重复、不合理事项,明确具体负责的层级、科室、支队。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有关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6月〕

(三)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四)探索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推行“监督+服务”模式, 聚焦灵芝等地标行业、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将企业合法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 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 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二、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

(五)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 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依托平台向县司法局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细化年度计划内容, 明确编制依据, 目标任务, 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 月度时间安排等, 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避免计划实施时集中扎堆检查。入企检查前, 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 进行线上记录。检查计划没有法定依据的, 不予备案。没有列入计划的, 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 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六)规范专项检查计划批准。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进行年度数量控制。经评估确需开展的,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县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七)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 能压减的一律压减, 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 严控临时性检查, 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 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县司法局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三、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结果处置

(八)全面推广应用平台。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全面推广平台应用,实现对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使用平台进行涉企行政检查,确需使用本系统已建平台的,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与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汇聚共享,避免重复录入。2025年4月底前,完成全领域、全部门、全人员安装。〔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九)严格执行“扫码入企、逢进必扫”。“入企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和非行政检查行为。非行政检查行为,包括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先扫码后入企”,通过平台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无法扫码时,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打卡,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入企调研、帮扶等活动暂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未扫码或未打卡入企的,企业有权拒绝并通过“爱山东”APP 等渠道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健全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出示电子执法证件,由企业负责人员通过“爱山东”APP 扫码核验。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一)严格规范检查结果处置。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入企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当场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予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四、改革检查方式,源头压减检查次数

(十二)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探索依托表单式检查,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有效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三)落实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构建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按要求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施精准监管。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低的,主动减少检查次数;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25年10月〕

(十四)完善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明确本部门、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县政府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五)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六)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各行政执法机关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七)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行清理违规外包行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五、构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十八)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接诉即办平台的协作机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持续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监督。〔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十九)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 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选树涉企行政检查正面典型,定期通报涉企行政检查反面案例。〔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二十)加强对督导调查的统筹协调。全口径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加强统筹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避免扎堆、重复和目的不明的无效督导,让企业少陪同、不陪同。〔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工作保障。要压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 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 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 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 对符合法定情形的, 严肃追责问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长期〕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县司法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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