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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25-05-01 16:26

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25C/2025-45758676

发布机构

冠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5-01

名称

专家解读:《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专家】张嵘林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二级律师

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冠县出台了《冠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什么是行政检查?如何理解“涉企”?主要有哪些工作举措?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什么关系?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部署专项检查的原则?专项检查计划包含哪些内容?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什么是“综合查一次”?如何贯彻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哪些主体?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二级律师,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张嵘林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观点呈现】

一、什么是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二、如何理解“涉企”?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按照“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也应严格规范。

三、主要有哪些工作举措?

一是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并动态调整执法主体清单,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厘清检查边界,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

二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杜绝随意检查。

三是全面推广应用平台,严格执行“扫码入企、逢进必扫”,逐步健全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

四是改革检查方式,通过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落实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制度、完善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从源头上压减检查次数。同时,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五是构建监督体系,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持续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加强对督导调查的统筹协调,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四、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什么关系?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包含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和委托书可一并公示。

五、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如“餐饮监管一件事表单”等,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

六、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                   

需要。这有利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所有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七、部署专项检查的原则是什么?专项检查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检查计划要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八、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

需要。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九、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十、如何贯彻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分级分类检查的宗旨是推行精准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分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哪些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承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比如,冠县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冠县司法局是其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司法局

具体联系人:杜海云

咨询电话:0635-528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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