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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政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3-10-27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23-10-27
冠政办发〔2023〕18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机构职责
3预报预警
3.1风险评估
3.2预警分级
3.3监测预报
3.4预警发布
3.5预警解除与调整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3总体减排要求
4.4应急响应措施
4.5应急响应终止
4.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4信息联络保障
6信息发布
6.1应急预案发布
6.2预警信息发布
7应急演练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8.2预案培训
8.3预案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9责任追究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
适用于冠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本预案、辖区内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要求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负责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局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分管局长兼任。
2.2机构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综合协调组、督导检查组、问责组;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组织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对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应急预警发布后,每天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结束后,调度各单位上报应急总结。
2.2.2督导检查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3问责组
县指挥部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等部门组成问责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不力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预报预警
3.1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3.2.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级。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市生态环境和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测预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气象局配合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市气象局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3.4预警发布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向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指令。预警指令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预案发布。
3.5预警解除与调整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后,及时转发发布预警等级调整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1.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接收信息后不再发布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在接到预警通知3小时内通知到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减排措施。应急响应时,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3总体减排要求
4.3.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
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涉气企业“应纳尽纳”。负责施工扬尘源、移动源管理的相关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当年施工工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基础数据信息。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县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县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4.4.1.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
4.4.1.2保障类工业企业
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政治性材料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报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豁免企业清单管理,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4.1.3重点建设工程
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应急抢险和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县人民政府报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山东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扬尘源豁免清单。
4.4.1.4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1.5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4.4.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4.4 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4.1 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喷涂粉刷作业、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正常道路保洁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县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4.4.2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严格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聊政通字〔2022〕2号)要求,同时,辖区内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紧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4.4.4.3 Ⅰ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移动源执行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经县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5 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人造板、工业涂装、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及火电、钢铁、铸造、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将VOCs 和 NOx 减排措施纳入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县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 VOCs 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4.5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县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5.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信息发布
6.1应急预案发布
县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6.2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应及时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县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7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预案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4.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8.4.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8.4.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8.4.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8.4.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8.4.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8.4.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根据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冠政办字〔2020〕5号)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重点行业分类说明
附件1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 | 职 责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委宣传部 | 会同县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政府办公室 |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县指挥部;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 负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及公开;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停限产企业应急管控措施;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气象局 | 配合市气象局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按照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根据单位职责,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县建成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负责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市政工程的供水、供气、供热、排污等配套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防止县内道路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预案;负责检查指导县乡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县、乡干线公路施工工地应急措施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根据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暂停渣土运输核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财政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根据有关部门预算申请及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教育和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
应专项实施预案 |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牵头加大成品油监管工作力度;依据职责做好外贸保障类企业审核、监管工作;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 |
其他工作。县市场监 | 督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积极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行为依法处罚;严厉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
作。县卫生健康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及重污染天气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县级以上 |
安全生产监督 | 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配合停、限电书面文件,在停电决定主体现场组织下,配合做好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附件2重点行业 |
分类说明序 | 号重点行业类型重点行业分支管控类型1长流程联合钢铁长流程钢铁A、B、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独立烧结、球团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独立轧钢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2短流程钢铁短流程钢铁工业A、B、C、 |
附件2
重点行业分类说明
序号 | 重点行业类型 | 重点行业分支 | 管控类型 | |
1 | 长流程联合钢铁 | 长流程钢铁 | A、B、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烧结、球团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轧钢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 | 短流程钢铁 | 短流程钢铁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 | 铁合金 | 铁合金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电解锰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4 | 焦化 | 常规机焦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热回收焦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半焦_兰炭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5 | 石灰窑 | 石灰窑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6 | 铸造 | 铸件_冲天炉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铸件_天然气炉、电炉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铸造用生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7 | 氧化铝 | 氧化铝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8 | 电解铝 | 电解铝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9 | 炭素 | 铝用炭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煅烧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石墨电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炭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0 | 铜冶炼 | 铜冶炼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1 | 铅锌冶炼 | 铅冶炼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锌冶炼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2 | 钼冶炼 | 钼冶炼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3 | 再生铜铝铅锌 | 再生铜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再生铝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再生铅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再生锌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4 | 有色金属压延行业 | 铜压延加工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铝压延加工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5 | 水泥 | 水泥熟料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粉磨站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矿渣粉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水泥制品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6 | 砖瓦窑 | 烧结砖瓦制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非烧结砖瓦制品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7 | 陶瓷 | 建筑陶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卫生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日用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园林艺术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特种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陶瓷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8 | 耐火材料 | 耐火原料和制品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不定形耐火制品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19 | 玻璃 | 平板玻璃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日用玻璃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电子玻璃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棉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纤维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后加工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玻璃球拉丝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0 | 岩矿棉 | 岩矿棉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岩矿棉制品深加工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1 | 玻璃钢 | 玻璃钢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2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沥青类防水卷材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橡胶防水卷材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塑料类防水卷材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3 | 炼油与石油化工 | 炼化一体化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石油炼制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独立石油化学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4 | 炭黑制造 | 炭黑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5 | 煤制氮肥 | 煤制氮肥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6 | 制药 | 制药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7 | 农药制造 | 农药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8 | 涂料制造 | 涂料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粉末涂料制造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29 | 油墨制造 | 油墨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0 | 纤维素醚 | 纤维素醚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1 | 包装印刷 | 纸制品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塑料彩印软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金属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类包装印刷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2 | 人造板制造 | 胶合板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刨花板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纤维板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油漆饰面人造板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3 |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 聚氯乙烯人造革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聚氨酯合成革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超细纤维合成革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4 | 橡胶制品制造 | 轮胎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橡胶零件、场地塑胶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轮胎翻新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5 | 制鞋 | 制鞋工业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6 | 家具制造 | 家具制造工业 | A、B、C、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粉末涂料家具制造 | 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红木家具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三聚氰胺板式家具 | 其他、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7 | 汽车整车制造 | 汽车整车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8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39 | 工业涂装 | 钢结构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卷材、型材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集装箱制造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造修船工业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
其他工业涂装 | A、B、C、D、民生豁免、长期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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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相关文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相关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相关文件: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相关文件: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相关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相关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相关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意见征集:《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政府公报:冠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0期(总第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