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0-2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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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3-10-27
专家解读:《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专家】成连宾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大气环境科科长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县制定了《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什么是细颗粒物(PM2.5)、臭氧(O₃)?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如何划分?目前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多少家企业,是如何管理的?群众可通过哪些渠道了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企业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大气环境科科长成连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观点呈现】
一、什么是细颗粒物(PM2.5)?
细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微米)的颗粒物, 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包括风扬尘土、火山灰、森林火灾、海盐等; 人为源包括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一次颗粒物是由污染源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包括燃煤烟尘、工业粉尘、机动车排气、建筑及道路扬尘等; 二次颗粒物是排放到大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等通过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而产生的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可能产生引发人体呼吸道阻塞或炎症、致病病毒搭“顺风车”入体内致癌、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缺陷等危害。
二、什么是臭氧(O₃)?
臭氧(O₃)又称为超氧,是氧气(O₂)的同素异形体,在常温下,它是一种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气体。臭氧主要分布在10~50km高度的平流层大气中,极大值在20~30km高度之间。地表臭氧对人体,尤其是对眼睛,呼吸道等有侵蚀和损害作用,对农作物或森林也有害。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如何划分?
空气质量指数(AQI) | 预警级别 |
AQI>200 | 黄色预警 |
AQI>150且持续48小时及以上 | 黄色预警 |
AQI>200持续48小时 | 橙色预警 |
AQI>150且持续72小时及以上 | 橙色预警 |
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 红色预警 |
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 O3预警 |
四、目前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多少家企业,是如何管理的?
目前纳入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603家,其中重点行业工业企业281家、保障类工业企业8家、重点建设工程8家、小微涉气企业98家。在聊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按照最新版《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五、群众可通过哪些渠道了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群众可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anxian.gov.cn/)、“冠县环保365”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了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六、企业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三)审批对象
排污单位,即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由县(区)分局核发。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五)审批条件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六)审查材料
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七)证件时效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审批咨询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具体联系人:成连宾
咨询电话:0635-605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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