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286799/2022-26750213
冠县应急管理局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022-06-27
关于印发《冠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22-06-27
冠应急发〔2022〕6号
关于印发《冠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应急发〔2022〕6号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财政局、金融与企业服务中心、聊城银保监分局冠县监管组、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
为推动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根据《聊城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聊应急发〔2022〕18号),结合我县前期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经验,制定了《冠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冠县应急管理局 冠县财政局
冠县金融与企业服务中心 冠县公安局
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冠县水利局 冠县卫生健康局
冠县气象局
2022年6月27日
冠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县灾害救助体系,根据《聊城市灾害民生综保险实施方案》(聊应急发〔2022〕18号),结合2019-2022年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县减灾委员会的工作框架下,由县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县金融与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聊城银保监分局冠县监管组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与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沟通协调。加强与市专项小组的沟通协调,做好民生灾害保险工作的宣传推广、风险评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冠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本保费标准。基本保费按照上年度的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7、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按照市级确定的户籍人口数、缴费总数,报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按照市级要求进行拨付。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县民生灾害救助综合保险制度实施。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县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防灾减灾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
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应急局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县有关部门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的方式聘请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承保机构应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产品,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我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分担,县应急局要做好沟通协调,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机构县级公司应及时联系市主承保机构,获取灾害民和综合保险数据信息,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县应急局。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30日前,县应急局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本区域的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测算情况、申请省级补助情况、县(市、区)保费分担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以上年度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
(三)资金绩效管理。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预算执行中,县应急、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19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冠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冠应急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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