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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5250043286799/2023-26750384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4-12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七个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3-04-12

发文字号

冠政办字〔2023〕3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七个预案的通知
冠政办字〔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冠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冠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冠县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冠县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冠县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冠县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2.5各乡镇(街道)组织机构及职责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7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3 风险分析

3.1基本概况

3.2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

4预警预测

4.1监测

4.2预警级别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4.4预警响应

5 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时限

5.2事故报告内容

6 运行机制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事故处置方案

6.4 安全防护

6.5响应升级

6.6 响应结束

6.7信息发布

6.8恢复与重建

6.9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交通运输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现场救援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通信保障

7.8 资金保障

8 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培训

8.3应急演练

8.4总结评估

8.5预案修订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说明

10.2预案实施


1总则

为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字〔2022〕1号)、《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冠政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及需要由县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以县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并发挥其作用。

按事故灾难的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已经或可能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县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工作领导机构,研究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局冠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决定启动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5)做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工作;

(6)宣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

(7)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安排的其他相关职责。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救援物资的调配、调用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3)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4)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局冠县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指导全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危险化学品倒运车辆)和人员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重要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毁损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方面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7)县公安局:指导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实施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

(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导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并实施伤员搜救;组织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0)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处置需要,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综合工作;

(2)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确保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3)负责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4)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5)组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

(7)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研判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6)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2.4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新闻工作、善后处置、专家支持7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可视情况进行增减调整),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疾控中心、120急救中心、定点医院等医疗救护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医疗应急队伍,组织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对重伤员护送至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治疗。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4)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职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气象信息等有关数据。

(5)新闻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信息发布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成员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7)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工作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替补,并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5各乡镇(街道)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政府是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领导机构,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一般、重大、特别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技术专业优势,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7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专家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专家组: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风险分析

3.1基本情况

冠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分别是冠县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处(冠县新瑞是有限公司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经营储存企业60家,其中加油站56家,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1家(冠县恒泰氧气销售中心),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3家(冠县科奇贸易有限公司、冠县瑞昌贸易有限公司、冠县鑫元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分布在烟庄街道、崇文街道、清泉街道、定远寨镇等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主要有酒精、糠醛、液氨等。根据国内外及聊城市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氨等为主要危险物质。涉氨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崇文、清泉、烟庄等乡镇(街道)。冠县重点监管区域是烟庄街道、崇文街道和清泉街道;重点监管对象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监管环节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环节。

3.2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

(1)火灾、爆炸事故;

(2)中毒和窒息事故;

(3)化学灼伤和腐蚀;

(4)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污染事故;

(5)建构筑物坍塌事故;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发生的其他事故或次生、衍生事故等。

4预警预测

4.1监测

(1)县应急管理局利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掌握辖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重点部位及场所的运行参数、气体报警等实时监控,实现风险研判、风险预警、综合分析、综合查询、风险分布展示、在线巡查、评估分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废弃处置环节的监测。

(2)危险化学品企业利用本单位安全监测报警系统,监控罐区、装置的液位、压力、流量、温度等变化;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监视重大危险源罐区、装置周围状况;利用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罐区、装置火灾情况。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并发出预警信号。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企业负责废弃处置环节的监测。

4.2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橙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黄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蓝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政府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蓝色预警: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4.4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开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及处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8)其他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5事故报告

5.1时限和程序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乡镇(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等县直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关键信息应齐全)电话同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书面续报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详细情况。如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5.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6运行机制 

6.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6.2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对工作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最高)。

6.2.1 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并采取下列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外县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6.2.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长或县长指定的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3事故处置方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如下: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应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向上风侧撤离。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6.4 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 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现场毒物、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

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 口罩等)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6.5响应升级

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6.6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 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7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新闻工作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事故事态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6.8恢复与重建 

6.8.1应急恢复

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恢复、补充、维修,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8.2 善后处置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单位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置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4)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9调查与评估

(1)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2)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根据实际救援情况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进行修订。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1)企业层面: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乡镇(街道)层面: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辖区内企业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的资料档案,报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3)县级层面:

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救援力量,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县级专业或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冠县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利用冠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衔接当地武装部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征用社会物资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

7.2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公安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组织协调运输企业为事故处置提供紧急运力。

7.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4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5 现场救援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地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7.6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专家库、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学术研究,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7 通信保障

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好中国移动冠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冠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冠县分公司等通信部门和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7.8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置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8 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2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提升安全避险和先期处置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危化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县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及时做好演练全过程记录。危化品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4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演练的执行情况;

(2)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3)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4)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5)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6)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与奖惩

(1)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冠政办字[2017]84号)同时废止。


冠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风险分析

2.1 煤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2.2 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2.3 粉尘爆炸

2.4 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部及职责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5.2处置措施

5.3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保障

7.7人员防护

7.8通信保障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7.10气象信息服务

8 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8.2应急演练

8.3预案修订

8.4应急预案的实施

9 附则

9.1其他要求

9.2奖惩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冠县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实现应急指挥有序、响应程序顺畅、应急保障得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暂行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工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1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2022〕1号)、《聊城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冠政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辖区内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本辖区监管的工贸行业(领域)中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或引发与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原则,制定应对方案,快速科学施救,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和人员伤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加强重点风险的管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建设,做到演练常态化、实战化,常备不懈。采用先进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监测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有效响应、快速处置。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程序,事故信息报告准确及时,便于快速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

(4)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有序调配,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事故风险分析

本预案所指的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冠县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企业分布广泛,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2.1 煤气等可燃气体导致的中毒、爆炸、火灾

工贸行业涉及的煤气等可燃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泄漏、爆炸风险,易引发中毒、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的铜水、铝水等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炉缸烧穿、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 粉尘爆炸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等工贸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等作业场所,可燃性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2.4 液氨泄漏导致的中毒、火灾和爆炸

工贸行业涉及制冷的多数采用氨制冷。液氨易挥发、具有腐蚀性,爆炸极限15.7-27.4%,液氨泄漏时迅速气化膨胀,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冠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1 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县应急管理局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冠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中国移动冠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冠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冠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应急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领导及部门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7)视情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实际,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舆情工作组、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家属接待组共9个应急小组。

3.2.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相关科室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

职责:

(1)起草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

(2)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3)整理应急指挥部会议资料,形成会议记录;

(4)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现场救援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职责:

(1)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

(2)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

(4)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

现场救援组下设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救援工作实施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小组长:事故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相关负责人。

成  员: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消防等救援专业队伍等。

职责:

(1)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

(2)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

(3)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现场救援组及指挥部。

3.2.3专家技术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行业安全专家出任。

副组长:由指挥部指定行业安全专家出任。

成  员:省级或市级行业知名专家、工贸行业相关领域专业的省级或市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总工等组成。

由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必要时从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中抽调。

职责:

(1)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

(2)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 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2.4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县疾控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  员: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及人员。

职责:

(1)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2)协调省、市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

(3)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和救护工作;

(4)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

(5)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及应急队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根据救援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救出后的救护和医院分配、护送转运等工作)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工作)等医疗应急小组。

3.2.5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

3.2.6舆情处置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工作人员。

职责:

(1)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 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2)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舆情工作组可以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等舆情应急小组,分工开展工作。

3.2.7安保警戒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治安、特警、交警等有关同志,县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

(3)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

(4)做好受伤人员与家属的接待维稳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5)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根据需要,保卫工作组可以选择设置分析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现场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等保卫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3.2.8后勤保障组

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 。

职责:

(1)保障救援物资、物品、电力供应;

(2)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以选择设置救援物资保障、办公保障、电力保障、车辆保障、宾馆保障、餐饮保障、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3.2.9善后处置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职责:

(1)成立“一对一”家属接待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县政府办科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安抚、沟通,视情开展心理疏导,及时收集家属诉求信息;

(2)按照政策做好协议签订、赔偿支付、善后处理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1)监督工贸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杜绝重大隐患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5)监督工贸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监督工贸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各类企业根据现场生产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通过视频监控、在线检测报警、联锁信息传感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预警信息分析

县应急管理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较大影响的工贸行业事故预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工贸行业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发生人员伤亡。县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县级应急响应。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已造成人员伤亡。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外部支援。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3人以上伤亡。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外部支援,服从上级政府指挥调度。

(4)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外部支援,服从上级政府指挥调度。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应及时向指挥部相关部门及领导进行报告,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权限如下:

(1)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市级指挥部或授权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级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工贸行业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乡镇(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发地乡镇(街道)、公安、应急管理等县直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关键信息应齐全)电话同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书面续报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详细情况。如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3.2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

4.3.2.1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3.2.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5.1.1一般事故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工贸行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必要时,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辖区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厅提出请求。

5.1.2较大及以上事故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一般事故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长或县长指定的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2处置措施

5.2.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自救互救,以先救人为首要,并通知就近的救援队伍支援;同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封闭现场等措施。

(2)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部门(单位)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先行组织应急救力量,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对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不得盲目施救。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等待县指挥部派遣救援力量抵达;在县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终止。(县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3)各类事故先期处理的注意事项

1)煤气泄漏、着火事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迅速切断煤气来源,现场救援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现场禁止火源;煤气管道爆炸着火,充氮气或蒸汽保压、逐渐关闭煤气阀门。

2)高温熔融金属事故:电炉进水立即急停停电,关闭进水阀,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3)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等金属粉尘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4)液氨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作业,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撤离;先停机切断设备电源,开启喷淋系统与事故风机;事故处置人员穿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重型防化服,携带抢险堵漏工具进入现场,查找泄漏点,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如无法靠近发生氨泄漏设备,立即关闭与之相连串通其他设备最近的氨阀,开启紧急泄氨器。

5.2.2应急处置

(1)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救援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快速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

(3)专家技术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事故信息及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决策咨询。

(4)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按照应急处置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应急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应急结束

5.3.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还应由舆情处置组负责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工作总结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县安委会等有关部门。

6.2.2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县(市、区)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的机制。

7.2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7.3.1应急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利用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储备救灾物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事故危害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企业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3.2应急物资紧急征用

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时,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报请县政府,紧急征用必需的救援物资装备。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 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7.7人员防护

7.7.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或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7.7.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护措施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7.7.3极端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工贸行业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中国移动冠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冠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冠县分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课题,配备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7.10气象信息服务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8 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8.1.1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1.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8.2.1演练内容及频次

县应急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本预案应至少每2年演练1次。

8.2.2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部门。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其他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奖惩

9.2.1表彰奖励

在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冠县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1.6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前线指挥部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火灾动态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应急恢复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9 附  则

9.1 培  训

9.2 演  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草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国家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2022〕1号)、《聊城市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冠县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冠政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对工作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根本遵循,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 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风险评估

冠县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全境地处黄河冲积平原,总面积1161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街道),是中国鸭梨之乡、中国毛白杨之乡、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林木覆盖率达23%。县境内主要有毛白杨和马颊河两个林场。国有毛白杨林场,面积10880亩,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距冠县县城10公里 ,紧临309国道。马颊河林场始建于1972年,林场总面积3318.2亩,位于马颊河东南、309公路以北、聊城热电厂水库以西。森林草原(草地)面积1373亩。县境属温带季风区域大陆型半干旱气候,气候适宜,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年均气温13.3℃,年均降水量549.9毫米,年均相对湿度66%,年均蒸发量2234毫米,年均干燥度1.8,年均气压1012HPA,年均风速3.4米/秒,年均日照时数4432.9小时,年无霜期日数198-227天。通过有关部门综合分析,春、冬两季是我县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事故重点防控的时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认识森林草原(草地)防火工作的严峻性,增强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准备。

1.6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草地)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草地)火灾、较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重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设施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

3.1.1冠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

3.1.2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3.1.3在县林业局另设森林火灾防治办公室,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森林草原(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和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理等工作。

3.1.4有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2.1县森防指

(1)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

(2)组织协调一般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处置一般森林防灭火工作;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好前期处置;

(3)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

3.2.2县应急管理局

(1)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辖区乡镇(街道)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5)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3.2.3县公安局

(1)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负责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专业车辆执行救援时优先通行;

(3)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4)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案件,组织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

(5)协同林草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预防工作。

3.2.4县林业局

履行森林草原(草地)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草地)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2.5县委宣传部

(1)根据舆情动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3.2.6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3.2.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3.2.8县财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的中央补助地方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3.2.9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全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3.2.10县农业农村局

指导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减少农事用火火灾隐患。

3.2.11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地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加强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

3.2.12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紧急救治等工作。

3.2.13县气象局

负责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发布森林草原(草地)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草地)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3.2.14县民政局

负责加强墓地防火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

3.2.15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加强城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防火工作。

3.2.1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重点工程区及周边林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3.2.17县水利局

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等管理范围内林地防火工作, 负责指导林区水源地建设并提供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有关信息,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用水调度。

3.2.18县消防救援大队

在县森林防指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森林草地火灾扑救任务和相关工作。

3.2.19县人武部

根据火情需要,负责扑救森林草原(草地)火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3 前线指挥部

发生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后,县森防指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县委、县政府指示及县森防指指令;密切跟踪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4)火灾监测组。由县气象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火灾现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火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后勤保障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物资储备中心及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重要应急物资的保障,做好撤离人员所需物资,生活用品供应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做好灾区的后勤保障工作。

(8)专家支持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案件查处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的撤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2)新闻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扑灭火应急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乡镇(街道)界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应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

3.5 专家组

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冠县扑救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以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人武部预备役和民兵组织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街道)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县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由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申请省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办理。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参与扑火时,县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草地)指挥部报告,由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向聊城市军分区提出用兵需求。动用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由县委、县政府就近向驻地武警相关单位提出兵力需求,武警中队按程序办理。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草地)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草地)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草地)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各乡镇(街道)森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草地)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草地)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草地)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火灾动态监测

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5.3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以下信息由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1)预判有可能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

(4)发生在我县与外县交界地区森林草原(草地)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草地)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经核实后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乡镇(街道)、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的,由县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草地)救援队伍和资源配合处置。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由省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合理适当的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翔实准确。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草地)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的草地火灾,且未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国有林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地,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地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了解火情信息,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及县委、县政府报告火灾信息。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草地火灾,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2)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地火灾。

上述启动条件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3)协调指导县媒体做好报道。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请求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实施航空灭火;

(5)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市应急指挥中心;

(6)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周边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周边天气实况及预报信息,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请求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制定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方案,下达飞行任务;飞行机组迅速向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落实救援地机场或起降点,确保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及时起飞,参加火灾扑救;

(7)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

(9)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由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省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草地)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6.4应急恢复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清理火灾现场,统计救灾消耗的应急装备物资,及时补充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林业局应指导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林木植被。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县应急局会同县气象局通过互联网及短信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需要。

7.3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必要时可求助于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的常规装备、防护装备、侦通装备、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装备物资器材,用于扑火需要。

7.4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林业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5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消防直升机飞机灭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救援申请,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协调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停机快捷、便利,确保飞行安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确保飞行安全。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草地)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由县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乡镇(街道)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草地)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要求的较大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草原(草地)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 善后处置

森林草原(草地)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9 附  则

9.1 培  训

县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9.2  演  练

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草地)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草地)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冠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4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2.5各乡镇(街道)组织机构及职责 

3风险分析 

4预警预测 

4.1监测 

4.2预警级别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4.4预警响应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时限 

5.2事故报告内容 

6运行机制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事故处置方案 

6.4响应升级 

6.5响应结束 

6.6信息发布 

6.7恢复与重建 

6.8调查与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治安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资金保障 

7.8技术保障 

7.9其他保障 

8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预案培训 

8.3应急演练 

8.4总结评估 

8.5预案修订 

9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发字〔2022〕1号)《聊城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冠政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应急处置以县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有关部门应当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5事故分级

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或可能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是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领导机构,研究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为县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

2.1.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疏散;

(5)做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工作;

(6)宣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

(7)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安排的其他相关职责。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局冠县分局、县自然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县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支持;组织救援物资的调配、调用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2)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县卫生健康局:指导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4)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局冠县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和伤员的搜救,组织有关单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做好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8)其他部门: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承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综合工作;

(2)协调和调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确保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4)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烟花爆竹事故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建议;

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

(7)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研判烟花爆竹事故危害程度,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6)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2.4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新闻工作、善后处置、专家支持7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职责: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人员搜救、现场清理,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县交警大队等。

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及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等医疗救护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医学救援、医疗救治、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

(4)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和环境保护局冠县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

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气象信息等有关数据。

(5)新闻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职责:指导有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有关保险机构。

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

(7)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街道)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乡镇(街道)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领导机构,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做好辖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一般、重大、特别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分析

我县有两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单位。冠县恒祥烟花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主要经营的产品有(产品级别和种类)烟花类(C级、D级)、爆竹类(C级)等成品。专用仓库库区位于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库区总占地面积23460m2 。仓库南面62米是煤场,西面275米是S333省道,东、北面是耕地,四周安全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重点建筑、铁路及公路运输线、高压输配电线路、工业区、旅游区。

冠县万隆烟花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4月,主要经营的产品有(产品级别和种类)烟花类(C级、D级)、爆竹类(C级)等成品。专用仓库库区位于冠县城区西8公里冠县苗圃林场区域内,库区总占地积8700平方米(13亩)。仓库面积为:1854.3平方米,仓库南院墙外为油桃种植大棚、其余三面为树苗。

两公司库区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由于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特性在装卸、搬运、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在装卸、搬运过程中,不慎坠落或受到碾压、撞击等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2)在装卸、搬运过程中,受作业人员抽烟或外来火源影响等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3)在烟花爆竹仓库区内,违章动火、机动车辆不安装防火罩进入禁火区散发火星,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4)仓库区域内无避雷设施,或避雷装置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遭受雷击时,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5)仓库内使用金属制品发生摩擦、撞击产生火花,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6)由于人体静电积聚不能及时消除,发生静电放电现象,产生火花引燃烟花爆竹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7)仓库通风不畅,致使仓库内湿度、温度升高,烟花爆竹在高温情况下产生自燃,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8)由于防范不严,小动物进入仓库、吃食烟花爆竹,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另外,燃放烟花爆竹是具有民族特色的娱乐活动。人们除了辞旧迎新在春节燃放外,每逢重大节日及喜事庆典,诸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婚嫁、建房、开业等,亦要燃放爆竹以示庆贺。这样在城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的火灾爆炸事故也是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4 预警预测

4.1监测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要完善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

(2)烟花爆竹批发仓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定期监测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零售网点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监控措施。

(3)建立突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4.2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1)红色预警。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橙色预警。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黄色预警。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蓝色预警。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政府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蓝色预警: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4.4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开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响应及处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级别;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8)其他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时限

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政府接报后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较大及以上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5.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6运行机制

6.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6.2分级响应

根据所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对工作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最高)。

6.2.1 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并采取下列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外县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6.2.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长或县长指定的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3事故处置方案

(1)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依据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制定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迅速上报监测出的结果,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3)交通管制。县交警大队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消防救援。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烟花爆竹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地运用战术措施和正确选用灭火剂,快速、有效处置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并注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6.4响应升级

当如果烟花爆竹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预计依靠冠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向省、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6.5响应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县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6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新闻工作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事故事态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6.7恢复与重建

6.7.1应急恢复

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7.2善后处置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原则上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置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8调查与评估

(1)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2)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根据实际救援情况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进行修订。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冠县应对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

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实施。

7.2物资保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事故危害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企业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3通信保障

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好中国移动冠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冠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冠县分公司等通信部门和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7.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运输企业为事故处置提供紧急运力。县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7.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7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置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7.8技术保障

部门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9其他保障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8 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编制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2预案培训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烟花爆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提升安全避险和先期处置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高在灾害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并及时做好演练全过程记录。

8.4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演练的执行情况;

(2)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3)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4)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

(5)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6)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与奖惩

(1)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冠县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风险分析

4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行动

4.4临震预警响应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5信息报告

5.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5.2较大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5.3一般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6应急处置

6.1响应级别与判据

6.2应急响应

6.3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4应急结束

7应急保障

7.1资金与物资

7.2救援队伍

7.3救援装备

7.4避难场所

7.5科技支撑

7.6技术系统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5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政发〔2022〕1号)、《聊城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冠政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4)部门协作,军地联动;

(5)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指挥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武部、县地震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转为县防震救灾指挥部,行使抗震救灾指挥职能。另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分析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协调发放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请遣山东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决定。

2.1.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乡镇(街道)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县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视灾情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或者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属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市、县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风险分析

冠县地处冀鲁豫交界地区,华北地震区河北平原地震带,历史上曾多次遭受严重地震破坏,辖区内断裂发育。聊考断裂、沧东断裂等多条断裂穿过聊城市冠县,具备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致灾重的特点。冠县所处的冀鲁豫交界地区是1996年国务院在全国确定的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自2003年以来已被中国地震局连续七年确定为全国5级地震重点注意地区,国务院在新一轮(2006年一2020年)的防震减灾规划中,又将其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在每年的全省地震趋势会商会上,冀鲁豫交界地区一直被省地震局列为地震重点危险区或重点注意地区。聊城市在历史上是遭受地震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截至1970年,有文字记载的4.0级以上有感地震77次。地震发生容易造成次生灾害,如洪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河道决堤、水污染、疫情等,因此本预案应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4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随时接受省、市地震局预警信息,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人民政府在发布临震预警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3)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我县及市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3预警行动

4.3.1Ⅰ、Ⅱ级预警行动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强化对地震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短期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及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Ⅲ级预警行动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临震预警响应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武装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县政府根据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对震情发展趋势监视与评估意见,结合冠县实际情况,宣布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信息报告

5.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上级部门提供灾区灾害影像和地图资料。

5.2较大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利用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3一般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2)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6应急处置

6.1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与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如洪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河道决堤、水污染、疫情等)相关的应急响应应同时启动。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2。

表1: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2: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大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6.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县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县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县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县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县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县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县辖区及毗邻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2应急响应

6.2.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并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2.1.2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3)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4)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应急救援队等,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

(5)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6)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7)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受灾区域进行支援。

(12)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省、市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1.3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受破坏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冠县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县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流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等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由县委、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配合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乡镇(街道)级应急措施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等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2.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通报有关单位,并上报省、市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6.2.2.2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2)协调有关单位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装部应急救援队等,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

(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2.3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县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育体育局协助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县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冠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2.4乡镇(街道)级应急措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专业队等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2)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6.2.3.2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县地震监测中心开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协调应急联动协作区地震局支援。

(2)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监测中心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2.3.3乡镇(街道)级应急措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指挥、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6.3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3.1强有感地震应急

县辖区及毗邻区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县地震监测中心向县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6.3.2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省、市应急管理局,并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3.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3.4邻县地震应急

与冠县相邻的市、县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冠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4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研究决定结束震后应急期,并向社会公告:

(1)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震情趋势判定结果,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4)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7应急保障

7.1资金与物资

7.1.1资金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7.1.2物资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对应急救灾物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县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应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代储、捐赠机制,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调拨、供应救灾物资。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地震突发事件救援任务建立乡镇(街道)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对应急救灾物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社会各类志愿服务队伍等其他社会力量提供的应急物资。

7.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主要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下表。 

表: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县地震灾害救援队、地震志愿者队伍;

民兵预备役队伍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驻聊部队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省、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县道路、电力等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省内、邻省、邻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应急

救援队伍

县卫生防疫专业队伍

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救援队伍;

市卫生防疫专业队

省、邻省、邻市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各级医疗机构;省各级医疗机构;省军区、武警总队所属医疗机构;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邻省、邻市和军队医疗队;邻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县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市及省内、邻省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中国地震局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市、省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7.3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人员搜救及现场救援装备,依托市、县消防救援支(大)队装备器材,利用搜救犬、红外生命探测仪、光纤成像探测仪、声波振动探测仪等装备,必要时请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支援。

工程抢险救援装备,道路抢修及恢复调用大型机械设备如挖掘机、推土机等;电力恢复调用电力专业器材设施。

医疗卫生救援装备,由县医疗卫生机构调用专业医疗器材、设施进行伤员救治,利用净水片、消毒、杀虫、灭鼠药品等器材进行卫生防疫。

7.4避难场所

县政府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了6处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7.5科技支撑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7.6技术系统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应急、宣传、地震、教育、红十字会、文化广播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地震监测中心等相关部门参照国家、山东省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与更新冠县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为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8.2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冠县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3风险分析

4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

4.1 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

4.2地质灾害的预报

4.3 地质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先期应急响应

6.2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6.3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6.4 响应结束

6.5应急恢复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技术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传递

7.5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9附则

名词术语与说明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给聊城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2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14〕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面沉降防治规(2012-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4〕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政发〔2022〕1号)、《聊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冠政发〔2022〕4号)等条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辖区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冠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除外)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要,县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科级干部,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地震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街道)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级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2.1.2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县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4)负责调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5)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支援;

(6)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重要工作。

2.1.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及灾情发布;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地质等多种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统计等灾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5)县财政局:承担应急防治、抢险救灾、临灾处置、应急排险治理、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应部门的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地质灾害恢复重建;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6)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发现校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有恶劣天气时,负责通知受灾害威胁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学生安全转移、疏散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7)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和通往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重要财产、疏散群众等重大任务。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所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备足防灾抢险车辆和其他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设备;组织运力做好防灾物资设备运输;加强国道、省道两侧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警示;及时组织抢修国道、省道及其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相关应急通信保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3)县水利局:负责巡查检查水库库区、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隐患;储备和调用抽水泵等救灾设备;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4)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经营场所游客(旅客)、从业人员疏散;指导景区、旅行社等对从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开展消毒杀毒工作,防止暴发性疾病发生;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6)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向县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7)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地震信息资料。

(18)县人武部:根据地质灾害演进情况,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重要财产等重大任务;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9)国网冠县供电公司: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公用供电线路日常检修,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线路架设工作,提供应急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电力供应。

2.2 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2)对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街道)级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整理归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等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供市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打击灾区违法犯罪和干扰抢险救灾等行为;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国网冠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职责:发生险情时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重要设施和基础设施免遭损毁;发生灾情时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救援现场供电、照明,抢修受损毁的基础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3)应急调查和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

职责:调查、分析灾情,发生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时间、位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协助抢险救灾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阻止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医疗单位组成。

职责: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救援队伍等。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通知市区主要医院做好接收伤员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5)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组成。

职责: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救济救灾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物资、设备等用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

(6)灾后重建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组成。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妥善安排灾后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3风险分析

冠县地貌条件比较简单,以黄河冲积平原为主,全县降水时间和空间分布不均匀,是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市之一。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明显增强,重大工程建设显著增加,由于地下水资源的超量开采和其他不合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存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4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

4.1 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

4.1.1 编制防治方案,明确防治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汛前应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明确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责任和措施。

4.1.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逐点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范责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等宣教材料发放到位,确定合理预警方式、避险路线和地点。

4.1.3信息收集与分析。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与水利、气象、应急、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互通地质灾害信息,及时传送相关信息,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1.4加强预警工作,及时启动预案。各级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警示、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并尽快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属地地方政府组织勘查确认后,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地质灾害的预报

4.2.1地质灾害预报类型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4.2.2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

地质灾害短期、长期预报及一般灾害点、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报县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发布。

4.2.3地质灾害预报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成灾范围、影响强度等。

4.3 地质灾害预警及预警响应

4.3.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4.3.2 预警信息接收。县指挥部收到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范单位、负责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并组织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4.3.3 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4.3.3.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由乡镇(街道)级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

4.3.3.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四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指挥部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安排人员会同灾害点监测员对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成员单位领导到岗到位情况,了解险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险情监测;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域受威胁居民、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4.3.3.3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三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县级指挥部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紧急疏散危险区及周边居民、学校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加强监测、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

5信息报告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1.5小时之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应急管理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须在2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报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险情或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6应急处置

6.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先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查清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立即启动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2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在先期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由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向聊城市政府申请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6.3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或省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省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县指挥部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或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等工作;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4响应结束

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应急单位向县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经现场监测及专家现场确认已解除危险后,由县指挥部决定,下达应急响应结束指令。

6.5应急恢复

清理现场,恢复供水、供电、供气、通车等,统计救灾消耗的物资,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装备,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单位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储备并维护管理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时有效供应。

因地质灾害抢险所需要的大型机械设备、装备等,由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调租赁使用。

7.3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应用研究,推进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各级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7.4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5宣传教育

各级部门、单位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及周边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受威胁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8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责任部门参照国家、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及更新冠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名词术语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冠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2.2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人力资源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科技保障

7.10宣传教育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2〕86号)、《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0号)、《聊城市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聊政办字〔2022〕28号)、《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冠政发〔2022〕4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冠县辖区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重要决策、规划和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国土测绘)、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河务、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安排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有关商超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逐级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以上各级逐级上报到省委、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对于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3县人民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报请县委、县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委、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2)县委、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组根据县委、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灾区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武警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资保障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市发展改革局支援。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通、保通工作,灾损道路交通设施的鉴定、评估、抢修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受灾镇(街、区)和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 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组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县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 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县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县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中央和省、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每年10月份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应急、民政、发改等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向上争取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保证粮食供应,商务部门保证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的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2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3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申请中央、省、市救灾资金。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6 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等方面的经费投入,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7.1.2县政府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和物资保障资金,应急信息员宣教培训、工作补贴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6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9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装备保障

7.2.1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县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委、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不低于征用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保障信息畅通。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人民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 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交通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持有县人民政府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出具的证明(标识)的人员、车辆应予以免缴路桥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县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信、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区)和村(居、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应急信息员队伍教育培训、通信联络等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宣传教育

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

8.3考核奖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冠县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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