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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政府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供销
2021-07-06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失效
无
2021-07-06
冠政办字〔2021〕11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冠政办字〔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冠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奖励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奖励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贸”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扩大我县外贸进出口规模,促进外贸进出口结构优化和增长方式转变,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出口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政部批准的5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项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除去上级补贴后,县级财政给予剩余部分全额资金支持。
二、支持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
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亚马逊、ebay等)寻找客户、开拓国际市场产生的服务费用,除去上级补贴后,县级财政按照每个平台最高2万元给予支持,实际剩余支出低于2万元按实际剩余支出金额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对企业参加的由省或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涉外境内展会的展位费,除去上级补贴后,县级财政给予费用剩余部分的全额资金支持。
四、对进出口增量企业及首次实现业绩企业进行奖励
(一)对进出口增量企业实行奖励。按照海关统计数据,以上年度海关数据为基数,对增量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首次实现进出口业绩的企业进行奖励。对于“新开壶”、新设立的自营进出口企业,实现进出口业绩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实现业绩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实现业绩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落户我县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进出口贸易额0.025元/1美元进行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关联企业累计计算。
七、外贸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企业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汇率以当年10月31日当天汇率为准。
八、以上政策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九、对外贸企业的奖励政策以此文件标准为准。(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经济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的激励办法》冠政发【2019】90号同时废止)
十、根据全县目标完成情况,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十一、本办法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冠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电话:0635-5233606,或者到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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