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48D/2022-26736505
冠县政府
综合政务;其他
2022-08-31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冠县地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有效
无
2022-08-31
冠政办发〔2022〕22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冠县地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冠县地名委员会成员进行充实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地名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张志刚 县委副书记,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
副主任:王兆波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
呼庆国 政协副主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徐光宇 政协副主席、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王怀礼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殷国梁 县公安局党组副书记、政委
宋永强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贠庆臣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书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学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东朝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延龙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晓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贤昌 县行政审批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陈新华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殷占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华伟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宋永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地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县域范围内各类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标准地名的检查督导、推广使用工作;发布地名信息,推广标准地名;制定保护措施,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地名,传承和发展地名文化;指导全县地名名称的收集整理、成果转化、信息入档,编纂地名工具书,开展地名咨询服务;指导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和维护。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开展地名监督检查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立项时,督促建设单位到县地名办办理地名名称备案手续,凭地名办审核意见办理立项手续。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3、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县公办教育机构地名名称申报。
4、县公安局:负责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门号牌、交通指示牌等证件、地名标志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门牌号(含门号、楼幢号、室号)的编排工作。负责交通指示牌和居民地门牌号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经费,按照批准用途及时拨付地名专项经费。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用、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以及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预命名事项,由住建局负责审批后,到民政局进行备案,纳入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在城乡建设改造中,需要对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名指标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配合冠县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地名推广使用工作,做好县乡道路的命名及县域范围内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9、县水利局:负责在水域规划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地名确认工作。负责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以及江、河、湖等水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0、县农业农村局:与乡村振兴乡结合,挖掘地名“记住乡愁”的独特价值,充分发挥地名的旅游形象标识功能,擦亮文化名片,打造地名文化地标,推进地名工作和乡村文旅产业发展相结合。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1、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地名法规政策的宣传,审查电视、广播报道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负责旅游景点标准地名推广和规范标志设置工作。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中使用标准地名的审查;在办理办学许可时,督促社会各类办学机构先到县地名主管部门进行地名名称审核。
1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在广告发布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1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活动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在编制的城市容貌标准中列入地名标志内容并遵循国家标准。协助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15、县统计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标准地名,督促相关单位上报统计数据时使用标准地名。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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