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218242F/2022-26751829
冠县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022-05-30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有效
GXDR-2022-0010001
2022-05-30
冠政通字〔2022〕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冠政通字〔2022〕1号
【效力状态:有效】
为做好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明确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冠县县域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手续。
二、禁止猎捕范围
所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禁止猎捕。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等。
三、禁猎工具和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地弓、猎套、猎夹、弹弓、弓弩、粘网、毒药、爆炸物、电击、猎捕网、麻醉针、高频声波以及电子诱捕装置等一切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禁止使用陷阱、火攻、烟熏、网捕、诱捕、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以及夜间照明行猎等一切危害野生动物的猎捕方式。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冠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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