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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525MB28128973/2021-26730009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1-12-10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21〕18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冠政发〔2021〕1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 部门(单位):

现将《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冠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支持工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促进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扩规模、稳增长,推动工业制造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的综合奖补是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工厂建设、数字化车间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新经济企业建设等项目和企业的奖补。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县财政每年安排 500万元,重点支持有研发活动、技术交易和技术合同成交额度较大、高新技术、“亩产效益”评为A类和B类、企业上云、设备上云及两化融合示范等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对设备投入100 万元以上(包括生产、研发、检验检测和节能环保等设备及配套软件支出金额(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 原值),单台设备价格不低于1万元(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不包括二手设备)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其新设备购置额(包括生产、研发、检验检测和节能环保等设备及配套软件支出)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示范企业)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以本年度认定的最高级别对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以本年度认定的最高级别对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新建并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经济企业,县财政 给予市级补贴的 50%,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名单或省高端技术装备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以本年度认定的最高级别对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以本年度认定的最高级别对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我县已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省级或市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以本年度认定的最高对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冠县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冠县境内缴纳各项税收的工业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须提前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改造计划,并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等。

(三)500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项目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网直报平台,并依法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奖补申请

参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材料审核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已达到奖补要求的企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委托第三方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核定奖补金额。

(二)对评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工 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具体实施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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