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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215391H/2023-45225866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3-12-29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GXDR-2023-0010001

发布日期

2023-12-29

发文字号

冠政通字〔2023〕1号

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23〕1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冠县下列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律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一)冠县东环路以西、国道309绕城段南线以北、国道309绕城段西线-刘神伯输水渠-邯济铁路-西环路以东、济馆高速以南的区域内。

(二)冠县行政区域内上述范围之外的下列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冠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9〕1号)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冠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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