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征集单位:冠县公安局 征集时间:2023-11-17~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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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治理,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冠县公安局牵头起草了《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冠县公安局牵头起草的《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冠县冠宜春东路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252500)。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zazhk@163.com,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3.联系电话:0635-7173125

4.互联网方式:点击页面右侧“我要发表意见”  可在线提交。                         

冠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17日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结合我县城市建设的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冠县主城区禁燃区范围。冠县城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至铁路以东、新西环路向北与铁路交叉口至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的铁路处以南、北环路与西环路向南至铁路处向东、高速公路以南的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即: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冠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条例》。

五、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六、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月14日发布《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冠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变化,现有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19〕1号)已不能适应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需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区域。县公安局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范围。

二、决策依据有哪些?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三、有什么出台目的?

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有哪些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城市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参考我省其他县市做法,秉持审慎原则,对主城区禁燃范围进行调整,明确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及举报途径等。

五、禁燃区范围都包括哪里?

冠县城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至铁路以东、新西环路向北与铁路交叉口至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的铁路处以南、北环路与西环路向南至铁路处向东、高速公路以南的区域,如下图:

 

六、对禁燃区范围进行了哪些调整?

我县城市进程加快,城市建成区扩大,将县主城区禁燃范围的西部边界由老西环路调整为新西环路部边界由北环路调整为高速公路以南的区域内

 

注:红色线标注的是新划定的禁燃区;蓝色线标注的是2019年划定的禁燃区。

七、哪些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有哪些举报途径?

12345市民热线、110报警电话

、怎么对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冠县公安局依法对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进行处罚。比如:《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公安机关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实施多长时间?

2024年1月15日-2029年1月14日,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公安局

具体联系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姬姚

联系电话:0635-7173125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1条,采纳0条、不采纳1条,详情见下表:

意见来源

反馈途径

反馈时间

提出意见和建议

采纳与否

不采纳理由

李先生

电话

2023年12月7日

建议在除夕夜、初一、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在县域划定燃放区域。

不采纳

此条建议,因与《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悖,不予采纳。

冠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7日

意见征集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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