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377942/2021-26728802
冠县政府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1-10-12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
GXDR-2021-0020002
2021-10-12
冠政办发〔2021〕12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1〕12号
【效力状态: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冠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即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及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冠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冠县支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县发改部门负责我县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我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及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的财政补贴,地方储备粮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农发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承储企业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出入库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出库轮换;县发改部门并跟踪调度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四章 轮换及补贴
第十四条 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县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年,玉米2年。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测,对粮情鉴定为“不宜存”的、仓房需维修改造及其他影响粮食安全确需出库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六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年度轮换计划,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行情,向承储企业安排分批次出、入库计划。采购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冠县支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冠县支行审批。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承储库点,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经县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地方储备粮储存费用的现行标准:粮食为每吨每年92元;轮换费用的标准:粮食为每吨80元,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由县财政局核实后据实拨付。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年终清算;轮换计划完成后,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根据轮换验收报告拨付轮换费用。储备粮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给予正常标准(每年每市斤0.04元)的费用补贴。承储企业未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完成轮换业务,所拨轮空期间的补贴,县财政部门在年度清算时予以全部扣回。
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冠县支行出具全年收息报告,经县发改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作为补贴清算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储粮仓房和储油罐要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标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只能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用于所用政策性资金的收付及现金的存取业务,严禁企业多头开户。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3-4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进行1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油)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并做到专库专放,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日清日结。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在储备粮管理中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