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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2025-04-21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冠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规程》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4-21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25〕1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冠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规程》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5〕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程序,经评估,对2023年12月28日印发的《冠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规程》(冠政办发〔2023〕21号)进行了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县级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使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五)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七)其他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项目特征、管理组织架构等情况结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条 政府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项目生成要谋划、实施必计划、计划必保障、全程有考核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规范性要求,注重绩效和公开透明,强化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约束性,进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全流程造价动态管控,加强全流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提速提质增效并及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项目决策监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拟在近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实行谋划申报一批,调整补充一批、建设出库一批的滚动接续管理机制。

第八条 项目谋划应当常态化开展,要做得早、研究得深实、考虑得全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每年应当选择一批拟在近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工程咨询,形成一批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储备项目。

项目谋划过程中应当着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方向与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土地、征迁等要素能否得到保障与解决;项目建设规模的经济性,进行规模、成本与效益比较分析;资金的保障性,资金来源是否明确,能否得到落实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评估论证。

第九条 前期工作。

(一)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表》(附表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审批,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表》(附表2)。

(二)建设单位依法选定第三方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确定投资估算、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

(三)政府投资项目上报县政府常务会采取集中上会方式。原则上,对拟上会的项目每月在第一次县政府常务会上集中研究一次,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汇报。会前建设单位将拟上会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上月20日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上报县财政部门相关归口科室;准备上会期间,建设单位应积极向分管县长汇报拟上会项目基本情况。各建设单位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如期上会。上会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确需单独上会的另议。

(四)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五)项目列入计划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能评等前期手续,连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资料报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对项目用地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水利局等要素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为“支持”“有条件支持”“不支持”等,并相应填写具体理由,作为项目审批时的参考。

(七)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所有建设项目取得立项、土地手续后,建设单位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至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前,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意见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设计机构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改进,确定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前期工作并报送审批。

第十条 造价评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造价机构专业领域和信用评价结果,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或山东政务服务中介超市)择优购买造价咨询服务。选取时,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邀请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全程监督,选取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全程录音录像,永久留存。原则上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级分管领导组织公开选取,5000万元以上项目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有关领导组织选取。在选取造价机构时,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选取造价机构数量,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选取1家机构编制,100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选取2家机构编制,从中确定合理造价金额。

第三章  项目计划备案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财政年度预算规模及资金来源安排等方面情况,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实施必计划、计划必保障要求,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与财政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充分衔接。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成熟项目申报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拟建的新开工类项目应当已经完成或年度内能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进度目标等事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对计划适当进行调整。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先予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立项文件依据、需求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绩效目标、造价预算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予以支持”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事前绩效评估、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审核预算值,主要审核项目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绩效目标合理性等重点内容,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确定项目预算评审值。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预算评审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预算编审。建设单位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  项目履约监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履约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时监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跟踪和结果应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变更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变更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在合同范围内变更,并按程序向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备。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报告,县发改局可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估算10%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条 信用监管。县社会信用中心、县发改局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履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将监管过程中的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聊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合同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履约抽查。县发改局要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履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职权对中标人履约中出现工程转包、假借资质、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履约中出现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结束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完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竣工决算。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复或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项目事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依法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冠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流程图

            2.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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