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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4-45451352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09-27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9-27

发文字号

聊冠环发〔202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聊冠环发〔2024〕9号


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2024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服务质量,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强化检验过程的监管,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验数据管理

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确保人工采集的里程表读数、额定转速、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图片、外观检查图片等信息准确无误检验数据中的污染物检验过程数据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

二、污染控制系统检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检验机构在车检时开展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控制系统检查,重点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改装或垫高温度传感器的问题,并用水印相机拍照上传至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此项工作做为一项制度严格落实。如发现温度传感器改装问题立即向冠县分局进行报告,分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因未上传检查照片或者在柴油车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报告的,冠县分局将对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三、规范适用检验方法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验。对于不适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验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制定改变方法流程,如实记录改变方法原因;因上述标准未明确描述的安全、技术原因确需改变检测方法的,应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验线先行试车并保留影像资料。检验机构要对改变检验方法的车辆保存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并按“一车一档”进行存档,证明材料须充分证明改变方法的合理性。同一车辆在本县曾采用过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验的,后续检验必须采用同一方法,不得擅自改变检验方法。

四、落实检验全过程监控

各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检验流程视频监控,检验线前后视频应能清晰拍摄车辆前部车牌号码、车辆排气管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全过程,应正确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移动式摄像机。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检测过程的拍摄。不得对视频监控探头进行遮挡和角度调整,视频监控存档至少保存1年。

五、强化行业自律

全县各检验机构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坚决杜绝篡改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实现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检测-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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