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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时间: 2024-09-27 11:12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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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7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4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机动车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二、决策依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和《防治法》、《条例》的有关要求,以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18)的相关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结合辖区实际、经过调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工作通知》)。

三、出台目的

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四、重要举措

在充分听取了相关监管部门、分局机关业务科室及监管对象的意见基础上,经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党组研究后,2024年9月27日,以分局文件(聊冠环发〔2024〕9号)形式印发实施,并组织召开了冠县检验检测机构环境管理工作培训会,对文件进行宣贯。

五、主要内容

《管理工作通知》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为:

强化检验数据管理。要求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确保人工采集信息准确无误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

污染控制系统检查。为有效防止重型柴油货车私自改装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行为的发生,要求各检验机构在对重型柴油货车检验时开展污染控制系统的检查,重点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改装、拆除或垫高温度传感器的问题,并用水印相机拍照上传至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

规范适用检验方法。要求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检验标准对车辆开展检验检测,不得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对于结合待检车辆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改变检验方法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制定改变方法流程,如实记录改变方法原因、保存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并按“一车一档”进行存档,证明材料须充分证明改变方法的合理性。

落实检验全过程监控。要求各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全过程记录、全程公开的要求,视频监控存档应至少保存1年。

强化行业自律。要求各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同时要实现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检测-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具体联系人:轩林侠

咨询电话:0635-605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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