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1-26748857

发布机关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1-12-24

标题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1-12-24

发文字号

冠环委办〔2021〕25号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冠环委办〔202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预防

2.1秋冬季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2.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报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工业企业停产及限产要求

4.5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

4.6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

4.7响应终止

4.8后期总结

5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

5.1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

5.2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时间与形式

5.3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组织

6组织领导

6.1组织机构

6.2机构职责

7应急演练

8应急制度

8.1建立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

8.2建立应急期间的督导制度

8.3建立应急期间的企业失职追责制度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

9.3预案备案

9.4预案修订条件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2020年《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34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1〕14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49号)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冠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组织领导、应急演练、应急制度、预案管理、附则等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冠县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image.png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2应急预防

2.1秋冬季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商务、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2.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聊城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成果,对照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等,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对辖区内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明确的39个重点行业的所有涉气企业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非重点行业涉气企业,也要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管控。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新增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僵尸”污染源全部剔除,并将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工信局和县住建局;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明确列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中小企业为企业法人,大型企业为分管负责人),企业所在属地的责任人,企业所属负有相关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工业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停工工地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错峰生产企业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错峰生产操作方案报县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操作方案中要明确企业每个环节的责任人。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外贸出口等工业企业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确需纳入保障类的,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以保障为由逃避应急减排。对于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或承诺一年内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厅审核确定。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企业,不提倡仅采用提高治污效率作为减排措施。通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必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配齐监控设施,台账完整有效。对辖区内工艺流程长、生产设施多、应急操作复杂的重点行业企业,要组织专门论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真实有效。清单内工业企业及施工工地等应制定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并置于醒目位置。

在应急减排措施中应明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各预警级别的排放限值,限制生产负荷应落实到具体生产工序。采用轮流停产减排方式达到限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不应超过3批次。

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涉及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可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所明确的协同处置量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有多条具备处置资质生产线的,统筹承担任务量集中处理,避免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企业,或因工艺流程长而短期不能迅速实现限产的燃煤企业要备足清洁煤,以备应急响应时替代日常用煤,达到减排要求。清洁煤质量指标应当达到《聊城市洁净煤加工配送实施方案》的要求,即全硫≦0.4%,灰分≦25%,挥发分≦12%,发热量≧24兆焦/千克。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级别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络平台向公众发布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2监测预报

由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气象局配合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市气象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冠县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重要依据。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向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指令。预警指令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预案发布。

3.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接到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后,及时转发发布预警等级调整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后,及时转发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接收信息后不再发布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到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减排措施。

4.3响应措施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4.3.1.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要求。应急停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必须在生产工序停产后继续运行三小时以上(根据具体生产工艺和环节可由企业自行延长时间)。

4.3.1.2保障类工业企业

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3.1.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山东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公众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聊城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①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实施绩效分级、采取黄色预警措施应急减排。其中工业涂装行业绩效评级为C级的交通设施(护栏板及配件)生产企业减排措施严于国家要求,黄色预警时喷塑/浸塑/涂塑、固化工序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

②金属制品加工业

交通设施(护栏板及配件)生产企业酸洗、热镀工序限产50%,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热镀锌(铝)板生产企业热镀工序(燃气)限产50%,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建材行业

砂石料加工行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④化学品制造行业

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⑤燃煤电厂

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移动源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聊城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县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3)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

③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公众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6)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聊城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①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实施绩效分级、采取橙色预警措施应急减排。其中工业涂装行业绩效评级为C级的交通设施(护栏板及配件)生产企业减排措施严于国家要求,橙色预警时喷塑/浸塑/涂塑、固化工序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

②金属制品加工业

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工序(燃气)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或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油淬火工序停产;退火工序(燃气)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交通设施(护栏板及配件)生产企业酸洗、热镀工序限产50%,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热镀锌(铝)板生产企业热镀工序(燃气)限产50%,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建材行业

砂石料加工行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沥青混凝土行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④饲料生产行业

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⑤其他塑料制品行业

塑料制品企业,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⑥化学品制造行业

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燃煤电厂

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移动源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聊城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

③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6)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7)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聊城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①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涉气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实施绩效分级、采取红色预警措施应急减排。

②金属制品加工业

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工序(燃气)停产;抛丸工序、油淬火工序、退火工序(燃气)停产;交通设施(护栏板及配件)生产企业酸洗工序、镀锌工序停产;热镀锌(铝)板生产企业热镀工序(燃气)停产(机加工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建材行业

砂石料加工行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沥青混凝土行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④饲料生产行业

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⑤化学品制造行业

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⑥其他塑料制品行业

塑料制品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燃煤电厂

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移动源控制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县四条外环路范围划定的区域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实行本地及过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②控制运输。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及其补充说明、《聊城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

③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工业企业停产及限产要求

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非重点工业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采取、限产或统筹安排轮流停产等减排方式。

未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按要求统一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5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4.6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

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响应终止

根据聊城市预警调整信息发布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根据聊城市预警解除信息发布情况,及时终止响应。

4.8后期总结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时间与形式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要在2小时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组织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6组织领导

6.1组织机构

县指挥部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应急措施清单;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综合协调组、督导检查组、问责组;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2机构职责

6.2.1综合协调组

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组织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对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应急预警发布后,每天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结束后,调度各单位上报应急总结。

6.2.2督导检查组

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2.3问责组

县指挥部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等部门组成问责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不力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县公安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7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应急制度

8.1建立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负责调度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报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应急信息的共建共享。

8.2建立应急期间的督导制度

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问责组进行反馈。

8.3建立应急期间的企业失职追责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及部门对企业停产、限产承担监管责任,科级以上干部负领导责任,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法人对该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负总责,企业的其他责任人根据该企业的应急操作预案各操作环节的具体分工分别负责。对于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9.3预案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9.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4.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9.4.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9.4.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9.4.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9.4.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9.4.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9.4.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附则

根据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冠政办字〔2020〕5号)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

 

附件1:

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单位名称

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督促辖区企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

会同县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县指挥部。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

办公室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对工作,组织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对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负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的修订完善、减排清单编制及公开;;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应采取停、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时期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

配合市气象局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按照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根据单位职责,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县建成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制定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市政工程的供水、供气、供热、排污等配套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防止县内道路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负责督促各燃气公司编制本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燃气分配措施,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气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预案;负责检查指导县乡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县、乡道应急期间措施落实,负责县、乡干线公路施工工地应急措施落实。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

根据有关部门预算申请及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牵头加大成品油监管工作力度。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密成品油质量抽检频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行为依法处罚;严厉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及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负责国、省道应急期间措施落实,负责公路施工工地应急措施落实。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供电公司

编制本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根据县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停、限电书面通知,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配合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燃气公司

编制本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预案》。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燃气分配措施,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气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