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00MB2878706K/2020-26748061
冠县政府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0-06-04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有效
GXDR-2020-0020001
2020-06-04
冠政办发〔2020〕26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0〕26号
【效力状态: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布局我县畜禽养殖场(小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及依据
(一)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5.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6.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
7.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1.《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鲁牧畜科发〔2017〕4号)
12.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有关定义和规模标准
(一)定义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2.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量 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 号)文件规定:50 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出栏量<50000只、50只<羊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出栏量<3000只畜禽养殖专业户。
四、禁养区划分范围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户)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户)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对于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等的有关规定,由县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限期关闭或搬迁。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域。
辛集镇白官屯、辛集镇鲍庄、桑阿镇(白集)、柳林镇、甘官屯佀庄、甘官屯许村、范寨镇温庄、崇文办事处八里庄、兰沃大柳邵、崇文办事处孙瞳、清水镇、烟庄后十里铺、辛集镇饮马庄、范寨镇刘国庄、定远寨镇千户营、定远寨镇、贾镇李辛、贾镇吕田、桑阿镇玉庄、梁堂镇杨皇城、万善乡元坊、万善乡水赞、北馆陶镇、东古城镇平村、东古城镇程庄、店子镇、斜店郭庄、定远寨(闫营)等28个供水中心(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冉海水库一级保护区。
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一级保护区(处于冠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内)。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西沙河林场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建成区。
冠县城市建成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青兰高速路。
东古城、北馆陶、店子、清水、柳林、范寨、辛集、定远寨、桑阿镇、贾镇、梁堂11个镇的镇建成区;清泉、崇文、烟庄3个街道办事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对在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应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搬迁、关闭,逐步实现禁养目标。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本方案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3日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冠政办发〔2020〕6号)废止。
附件:1、冠县禁养区范围图
2、冠县禁养区详情汇总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