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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明问答:《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时间: 2020-06-05 10:5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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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0-06-05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简明问答:

1、怎么理解畜禽养殖“禁养区”?

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明确: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那些区域应该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答、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是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3、为什么再次优化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答: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要求,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细致开展禁养区现状排查,对禁养区进行了优化划定。

4、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指导思想?

答: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规模、标准?

答、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量 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 号)文件规定:50 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出栏量<50000只、50只<羊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出栏量<3000只。

调整后,我县禁养区个数为44个,禁养面积为57.956平方公里

6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面积

答、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各镇建成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冉海水库一级保护区、西沙河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养面积为57.95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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