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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政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17-05-18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17-05-18
冠政发〔2017〕5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冠政发〔2017〕51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冠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冠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和《聊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聊政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聊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大县为目标,坚持绿色富民、绿色惠民,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系统推进全过程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深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着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充分发挥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系统提升环境管理职业化水平,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实现全绿化水网,为建设“美丽冠县”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马颊河和一干渠达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20年底前,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乡镇黑臭水体数量明显减少;除地质原因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稳中趋好。按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县控以上重点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水环境功能得到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19年,马颊河千户营、一干渠任洼桥闸和冠县三干渠入马颊河口21项指标稳定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2020年底前,建成区及工业园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乡镇黑臭水体数量明显减少;除地质原因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均达到上级要求,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冠县东古城镇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稳中趋好,不能出现恶化。
到2030年,县控以上重点河流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比例达到100%,城乡黑臭水体总体基本消除。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1.开展工业企业污染物深度治理
(1)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重点河流水质目标、《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待颁布)、《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聊城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要求,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各水体、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到2020年,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若超过承载能力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排查城市建成区内食品发酵、电镀、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低产出企业和不符合功能区划的企业。引导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周边、城镇水源地上游的重污染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进入相应工业园区或依法关闭。(县经信和商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参与)开展马颊河流域冠县段的环境风险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马颊河流域冠县段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调查,制定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
取缔“土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建立并公开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企业取缔清单,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到位并向社会公开。自2017年起,继续加强对“土小”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小”企业不死灰复燃。(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等参与)
(2)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建立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动态清单。2017年底前,对所有涉酸行业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建立台账,明确废酸去向,开展专项整治。明确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2016年底前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的排查工作,2020年完成全部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依法开展对山东冠州股份有限公司等典型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
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污染源排放达标,对现有污染源,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按照河流断面达标倒逼提高标准的原则,2016年底前要完成辖区内涉水企业全面达标方案的编制工作。自2017年起,各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县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和《关于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全指标达标排放的通知》(聊环办〔2016〕9号)要求,实现污染物全指标达标排放。其中,COD、氨氮要达到聊城市海河流域管理标准要求。以氟化物、总磷、BOD、COD、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重金属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2017年9月底前,直排环境的涉水企业出水水质污染物浓度,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冠县工业园区水污染。开展园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若废水处理不符合要求,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明确整治计划和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新建危废、化工及涉及重金属的项目必须入园区,实施工业聚集区的生态化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持续推进园区“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新建涉水企业鼓励实行“一企一管”模式。(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等参与)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完成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2017年起进行动态更新,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冠县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众冠钢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等涉重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底泥重金属污染区段治理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2.提升城镇污水治理水平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河流断面达标倒逼提高标准的原则,2017年9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出水水质污染物浓度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尤其要注重氟化物、总磷、高锰酸盐指数、BOD等指标的提升)。加快推进冠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乡镇以及农村新型社区等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20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辖区内所有建制镇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实现“一镇一厂”和稳定达标运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建立以调度、通报、督察、约谈等工作制度为重点的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制度,确保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建立城镇污水长效治理机制,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提升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合理规划城区、开发区管网衔接建设,加强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规划审批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建设主体单位全面负责雨污分流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的区域要全面实现“雨污分流”。(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原则,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置设施。自2016年起,全县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每年完成一次污泥成分鉴定。鼓励利用非危废类污泥进行堆肥、陶粒加工、建材加工等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对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登记在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20年底前,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重点开展乡镇黑臭水体整治。以解决乡镇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点,开展全县乡镇黑臭水体整治。2017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控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环境影响,督促其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环保局牵头,县畜牧局等参与)优化养殖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养、限养、适养区划定方案。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强化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有效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加强技术培训等措施,提高农户科学种植的积极性,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经验,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使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地下水易受污染的沙质农田和马颊河、一干渠重点河流沿线农田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调整种植结构,鼓励农民选择耐旱作物品种,种植小麦、花生、大豆和杂粮作物等。(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参与)2018年底前,全县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省、市要求。(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等为重点,根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业发展规划(2014-2030)》要求,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优先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靠近工业园区的村镇,可将污水纳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以工业污水处理带动周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县委农工办、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马颊河沿线乡镇和集中居民居住区,要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具有“雨污分流”功能的污水收集管网,同时污水处理厂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并确保正常运行。(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到2020年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同时在马颊河两岸实施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码头、船舶停靠点污染防治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环保标准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县交通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控取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聊城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申请在地下水限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依法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依法查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按照地下水压采计划予以关闭。(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强化地热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办理采矿许可和取水许可,鼓励新出让地热矿业权项目实施回灌。积极推动用于供热的地热单井采取补建回灌以及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回灌问题,减缓热储压力下降趋势,防止污染热储层。全县单井供暖系统通过地热井整合或补建回灌井的方式整合成为采灌系统,利用后尾水实现全部回灌。(县国土局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节水管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县水务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实施工业节水。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接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到2020年,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电力、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县经信和商务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利用节水产品。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上级要求。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要达到上级要求的任务目标;鼓励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上级要求;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上级要求。(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3.加强水资源保护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自2016年起,全面加强全县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入河排污项目一律不予批复。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地表水综合管理。落实省、市制定的闸坝调度和流量调控管理办法以及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发生突发污染事故中的应急作用,推进雨洪资源利用、水系连通、河道拦蓄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加大枯水期拦蓄水量。2017年底前要在各支流入干流前建设拦蓄涵闸(详见附件3)。(县水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并安装漂浮式的自动监控设备(附件3中的市控河流不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4.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
加强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水“零排放”、高盐水处理和综合利用等循环利用技术。加快新瑞实业有限公司、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劳武造纸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中水回用项目建设。(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
促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水平。鼓励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到2020年底,全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将污水处理厂的出水、雨水径流等通过再生水调节库塘、城区水系进行拦蓄和进一步净化,增加城市再生水存储量,提升再生水水质并补充城市生态需水量。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
1.严守生态红线
严守生态红线。落实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保护城市水生态空间。严格城区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区水域。(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参与)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和滨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以构筑水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起“河河相连、水系相通”的大水域空间格局,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县水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参与)积极推进生态水系建设。推进黄河故道水土流失治理、农村坑塘治理、湿地修复等工程,通过加固清淤、建闸蓄水、调水引流、截污治污、保护与修复,打造生态河道。(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自2018年起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1次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到2020年,城市供水厂实现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稳定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对冠县自来水公司南郊水厂水源地实施规范化建设,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核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档”;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7年6月底前,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农村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参与)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增效工程,确保供水工程取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保证率均能满足供水需要。(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冠县城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域环境状况。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治理任务。化工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以地下水污染区、历史遗留场地和垃圾填埋场等环境突出地区为重点,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试点。(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任务。(县经信和商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
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积极推进清泉河等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推广“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的新型污水集中处理模式,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口必须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潜流湿地+表流湿地),保证人工湿地能在冬季正常发挥生态效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未规划建设人工湿地的,将不予环评批复。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县环保局牵头,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人工湿地运营管理。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下游人工湿地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管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征收人工湿地建设运营费用。自2016年起,新建和已建成人工湿地均要明确运营管理主体,保障运营资金,规范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在湿地进出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确保人工湿地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开展退化湿地恢复。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马颊河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在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在退化河道湿地修复中优先修复河流的生态功能,重塑弯曲河道、修复或重建水边湿地,恢复河道原有结构,为生物营造多样的、丰富的生存空间。(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及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在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尽快制定并实施《冠县“河长制”实施方案》。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及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道的性质,分别确定县级河道、乡镇(街道)级河道和村(社区)级河道的河长,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覆盖的“河长制”管理网络,2018年底实现全县河道“河长制”全覆盖。各级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所包干河道水系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工作,强化督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级水利、环保、住建等责任部门应协助同级“河长”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履行本部门水环境治理职责。各级河长的名单要在县电视台和新闻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开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河长制”实施工作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委员会等参与)
2.加强部门联动,实行联防共治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联防共治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部门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建立部门间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部门联动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跨境河流与周边县市逐步建立上下游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市控以上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聚集区内的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县政府按照与聊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并每年对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加强水环境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落实地方法规标准
严格落实《聊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标准,结合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按照省、市考核断面、控制单元划分的基本情况,进一步细化形成全县流域子单元划分方案,明确各子单元水质目标及控制区域,实施精细化管理。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相关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7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采取“限批”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参与)
3.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省、市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2017年底前,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县环保局负责)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1.完善水环境及污染源监测网络
构建完善全县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全县水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控、省控河流断面、跨界河流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实现部门之间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2.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
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监管,探索建立跨界流域污染防控、联合监测和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工作会商和交流等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等参与)自2016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强化监督考核。(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监察局等参与)
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业聚集区于2018年底前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无人机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职业化水平,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县环保局牵头,县编办、县财政局等参与)
3.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
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2016年底前,全面调查马颊河、一干渠沿岸工业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酸洗废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县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辖区内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医疗单位以及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含传染病病原体、放射性物质、高盐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废水和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或处理;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鉴别符合危险废物特性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得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制定并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使用、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依法定期安全评价,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存放区的建设、管理进行动态监管,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确保环境安全。(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设置河流、水库预警监测点位。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等存在的环境违法现象。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县环保局负责)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于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1.理顺资源环境价格
积极推行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逐步开展建制镇试点。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县物价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县物价局、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务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多元化筹集治理资金
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人民银行冠县支行、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金融办、县经信和商务局、聊城市银监分局驻冠县监管办等参与)
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等工程正常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3.完善激励机制
组织实施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聚集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经信和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畅通融资渠道。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试点涉重金属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冠县支行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聊城市银监分局驻冠县监管办等参与)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制定跨界水环境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辖区内河流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五)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治污水平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供水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重污染工业企业引进、示范、应用先进的水污染控制净化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等参与)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废除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经信和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参与)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六)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深入开展污水直排环境、黑臭水体、“土小”企业“随手拍”、“晒企业治污、晒环保监管”等活动。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县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在冠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对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为水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县中小学节水教育、环境教育等,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其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使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附件:1、冠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及部门分工表
2、重点水体及质量目标清单
3、需建设拦河涵闸的入河支流清单
附件1:
冠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及部门分工表
序号 | 主要 任 务 | 完成时间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1 | 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各水体、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2 | 对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敏感区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3 | 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若超过承载能力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 | 2020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4 | 开展马颊河流域冠县段的环境风险调查,调查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制定转移搬迁年度计划 | 2016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5 | 对“土小”企业全部取缔到位并向社会公开。 | 2016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等 |
6 | 建立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动态清单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7 | 对所有涉酸行业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建立台账,明确废酸去向,开展专项整治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8 | 明确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 | 2020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9 | 依法开展对山东冠州股份有限公司等典型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10 | 完成辖区内涉水企业全面达标方案的编制工作 | 2016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11 | 直排环境的涉水企业出水水质污染物浓度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 2017年9月底前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12 | 开展冠县工业园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明确整治计划和进度安排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13 | 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新建危废、化工及涉及重金属的项目必须入园区,实施工业聚集区的生态化改造。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等 |
14 | 完成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 | 2016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等 |
15 | 按照河流断面达标倒逼提高标准的原则,2017年9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出水水质污染物浓度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尤其要注重氟化物、总磷、高锰酸盐指数、BOD等指标的提升) | 2017年9月底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 |
16 | 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辖区内所有建制镇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实现“一镇一厂”和稳定达标运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 |
17 | 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的区域要全面实现“雨污分流”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
18 | 自2016年起,全县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每年完成一次污泥成分鉴定 | 长期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 |
19 | 对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登记在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 2017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 |
20 | 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 |
21 | 2017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 |
22 |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畜牧局等 |
23 |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控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环境影响,督促其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畜牧局等 |
24 |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 2020年底 | 县畜牧局 | 县环保局等 |
25 | 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 | 2020年底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26 | 全县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省、市要求 | 2018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 |
27 | 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 | 2017年底 | 县委农工办、县环保局 | 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 |
28 | 马颊河沿线乡镇和集中居民居住区,要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具有“雨污分流”功能的污水收集管网,同时污水处理厂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并确保正常运行 | 2017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等 |
29 | 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同时在马颊河两岸实施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 | 2020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 |
30 | 完成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环保标准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 2020年底 | 县交通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 |
31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 | 2017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 |
32 | 全县用水总量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 2020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 |
33 |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 长期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
34 | 全县单井供暖系统通过地热井整合或补建回灌井的方式整合成为采灌系统,利用后尾水实现全部回灌 | 长期 | 县国土局 | 县水务局等 |
35 | 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36 | 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电力、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 | 2020年底 | 县经信和商务局 | 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37 |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 2017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38 |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上级要求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39 | 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要达到上级要求的任务目标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
40 |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上级要求。 | 2020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
41 | 自2016年起,全面加强全县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 长期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
42 | 落实省、市制定的闸坝调度和流量调控管理办法以及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管理方案 | 长期 | 县水务局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
43 | 在各支流入干流前建设拦蓄涵闸(详见附件3) | 2017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
44 | 安装漂浮式的自动监控设备(附件3中的市控河流不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 |
45 |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 长期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
46 | 全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 2020年底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等 |
47 | 落实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 |
48 | 自2018年起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1次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 长期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
49 | 城市供水厂实现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稳定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2020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
50 |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7年6月底前,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 | 2017年6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
51 | 完成辖区内全部农村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 | 2018年6月底 | 县环保局 | 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
52 | 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任务 | 2017年底 | 县经信和商务局 |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 |
53 | 自2016年起,新建和已建成人工湿地均要明确运营管理主体,保障运营资金,规范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在湿地进出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确保人工湿地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 长期 | 县环保局、县林业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 |
54 | 实现全县河道“河长制”全覆盖。 | 2018年底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委员会等 |
55 | 编制辖区内控制单元达标方案,自2017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采取“限批”等措施。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 |
56 |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 |
57 | 完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控、省控河流断面、跨界河流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 |
58 | 自2016年起,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住建局、县监察局等 |
59 |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编办、县财政局 |
60 | 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业聚集区于2018年底前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 2018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编办、县财政局 |
61 | 全面调查马颊河、一干渠沿岸工业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酸洗废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 | 2016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安监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卫计局等 |
62 | 自2016年起,县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 | 长期 | 县环保局 | 县安监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卫计局等 |
63 | 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制定并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2017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和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等 |
64 |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长期 | 县环保局 | —— |
65 | 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 | 2016年底 | 县环保局 |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 |
66 | 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 2020年底 | 县物价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 |
67 |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保护的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 2017年底 | 人民银行冠县支行 | 县发改局、县经信和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聊城市银监分局驻冠县监管办等 |
附件2:
重点水体及质量目标清单
表2.1 地表水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所在水体 | 支流 | 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备注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1 | 马颊河 | - | 千户营 | - | - | - | Ⅴ | Ⅴ | 市考核 |
2 | 一干渠 | 任洼桥闸 | - | - | - | Ⅴ | Ⅴ | 市考核 | |
3 | 三干渠 | 冠县三干渠入马颊河口 | - | - | - | Ⅴ | Ⅴ | 县考核 |
备注:当考核目标与环境功能区目标不一致时,从严执行;随社会经济发展或排污去向变化,断面点位将适时进行调整;另外,考核目标为21项全分析指标。
表2.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点位
序号 | 水源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监测点位(断面)名称 | 水厂名称 | 属性 | 类型 | 水质现状 (2015年) | 水质目标 (2020年) |
1 | 冠县 | 冠南郊水厂 | 冠县南郊水厂取水口 | 冠县自来水公司南郊水厂 | 县级 | 地下水 | Ⅲ | Ⅲ |
表2.3 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
序号 | 原始编号 | 考核点位 (详细位置) | 现状 (2015年) | 目标 (2020年) |
1 | 3715250205 | 冠县东古城镇 | 较差 | 稳中趋好 |
附件3:
需建设拦河涵闸的入河支流清单
序号 | 支流名称 | 干流名称 | 岸别 | 备注 |
1 | 贾庄沟 | 马颊河 | 右 | 县控 |
2 | 掖庄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3 | 李菜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4 | 郭庄沟 | 马颊河 | 右 | 县控 |
5 | 郭庄沟(右岸西堤) | 马颊河 | 右 | 县控 |
6 | 李海子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7 | 毛庄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8 | 前杏元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9 | 一干渠 | 马颊河 | 左 | 市控 |
10 | 鸿雁渠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1 | 冠堂渠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2 | 郭关庙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3 | 张洼三孔洞(冠县二干渠入口)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4 | 济邯路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5 | 千户营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6 | 齐庄排引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7 | 林场水渠 | 马颊河 | 右 | 县控 |
18 | 冠县三干渠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19 | 贠庄排水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20 | 洼陈引排沟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21 | 岳胡庄 | 马颊河 | 左 | 县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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