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04-11 15:59
11371525004442092A/2016-26730681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04-11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
近年来,随着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就业人员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大力发展面向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便成为了必然要求。
二、决策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聊建字〔2014〕114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使不同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更方便、更快捷的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 制定本意见。
四、重要举措
(一)统筹建设。我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二)统筹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县财政局要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6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
(三)统筹分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共租赁租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统筹运营。两房并轨后,县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国税、地税、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常态化随时受理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五)统筹管理。两房并轨后,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五、政策解读
本办法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住建局会同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就办法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充分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县市的公租房保障标准制定经验,形成《通知》(草案),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二次解读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工作关系住房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待原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经县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