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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92A/2016-26730660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6-04-11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6-04-11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6〕54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54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

县住建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物价局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群众住房需求,促进租赁性保障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聊建字〔2014〕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使不同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更方便、更快捷的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达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按照“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的原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并轨工作任务,统一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层次分明的租赁保障体系,形成保障对象的良性退出机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逐步实施,并且做好政策有序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我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县住建局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二)统筹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县财政局要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6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统一改为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继续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

(三)统筹分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共租赁租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公租房住房供应对象要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强化申请人信息申报义务履行,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并定期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变动情况。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程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采取综合打分或分组摇号等方式统一进行配租,并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统筹运营。两房并轨后,县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国税、地税、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常态化随时受理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要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和调整承租对象享受的租金标准或租金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由县住建局按季度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随着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五)统筹管理。两房并轨后,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经县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定期调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靠上抓,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住房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深入基层,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发动,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和推广,以营造并轨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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