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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5250043286799/2022-26750084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3-03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3-03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22〕4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冠政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灾害风险,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冠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冠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冠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发生在冠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冠县行政区域的有关机构或人员,应由冠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事发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积极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预备役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影响范围、可控性、造成损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1.5.3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优先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

(1)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前期处置,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前期处置,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响应应对,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3)涉及跨县(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响应应对。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1.6.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由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实施。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印发实施。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并印发实施。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赛事、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组织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1.6.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或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细化具体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明确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县级领导机制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转为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称“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和组织应对工作。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市、省、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市、省、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组成相应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1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组织制订与实施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指挥、处置等应对工作;

(4)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传达和执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2.3县级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县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2.6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及建议。

2.7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应急管理职责,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2.8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单位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工作运行机制

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3.1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关口前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

(1)县政府要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县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乡镇、街道、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

(3)重点设施、重点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油气输送管道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级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完善汛情、森林(草地)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存、环保排污、交通运输、旅游景点、食品药品生产、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社会舆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3.2.2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审核和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通过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脆弱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县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4解除预警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1)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公安、应急管理等县直相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关键信息应齐全)电话同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书面续报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详细情况。如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相关措施等。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的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4应急救援与处置

3.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引导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根据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省级、市级应急响应。

(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根据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县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3.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4.4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相关疾控、防疫部门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加强疾控工作,快速调查确定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并建立定时汇报和发布疫情的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②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疫区采取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对所有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救治,对所有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观察,对进出疫区人员实行严格管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对非疫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

③严格落实定点救治制度,做好集中收治。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及时收治所有确诊病人;

④加强消毒隔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加大清洁、消毒、通风力度,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严格按规定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疫情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

⑤做好市场供应保障管理,统筹做好社会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供应。对防护物资及相关药品,协调生产经营企业提高产能、增加供给。根据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各级领导小组依法有权紧急征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严厉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⑥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动员。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⑦及时、科学、规范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⑧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 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等发布信息。

(4)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4.6响应升级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灾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依法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

3.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后续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恢复重建

3.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物资,同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5.2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水利、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需要县政府援助的,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3.5.2社会救助

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鼓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吸纳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3.5.4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 应急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资、科技等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县消防救援队伍是县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支持保障和建设管理,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县公安、发改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文化和旅游、林业、自然资源、新闻宣传、通信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依法将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组成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加强重点地区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队伍建设,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4.2财力支持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的财政支持。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物资装备

(1)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等装备储备。商务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科技支撑

(1)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乡镇(街道)也要逐步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市、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5医疗保障

县卫健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6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7安全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疏散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有序转移,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涉险人员的安全。

4.8通信保障

县工信部门、通信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0其他保障

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综合执法、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跟进监测,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处置。林业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场等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地)防火相关工作。水利、水文部门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负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

(2)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县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对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5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1)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冠政发〔2015〕40 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框架图

8.2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1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框架图

8.2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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