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349072082F/2022-26752599
冠县政府
综合政务;其他
2022-09-02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强化审管互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无
2022-09-02
冠政办字〔2022〕12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强化审管互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字〔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冠县强化审管互动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强化审管互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明晰我县审管职责边界,完善审管互动机制,提升审管互动质量,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要求,参照《聊城市强化审管互动工作暂行办法》(聊政办字〔2021〕1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管互动,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对实行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明确需要对方参与的阶段、环节及履行的职责,通过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联合勘验评审、召开联审会议等方式,推进审管有效衔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各部门,本办法所称执法机构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级部门。
第二章 职责边界
第四条 明确审管职责边界。审管职责边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参照《冠县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确定。
第五条 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按照优化服务的要求,实施流程优化再造,持续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度,对审批过程和许可结果负责。除专业化要求较高、后续监管风险较大等确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独立办结。确需行业主管部门介入共同指导的事项,应当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事项清单。
第六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组织制定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划、准入标准、控制总量等,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定审批条件和实施细则;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联合会商、联合踏勘、评估评审等工作,细化工作规范,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强化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第七条 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权限确定。
第三章 互动形式
第八条 构建审管互动格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按照职责内容和管理要求,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在审批监管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事后联动各方面加强沟通,实现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协同化、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 完善审管互动清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审管分离事项,完善审管互动边界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权力类型、互动环节、审管职责、信息推送方式、责任科室等内容,提升审管互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并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审管互动边界清单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公示。
第十条 统筹制定政策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论证、起草制定涉及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规划方案、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时,要同步征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建议,或提前联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派人员参加相关会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结合部门职能,认真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切实增强政策的协调性及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加强事前业务指导。对关系政府宏观调控、重大生产力布局、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涉及面广、审批复杂的申请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应进行事前指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通过召开联审会、内部协商等方式加强事前指导和论证,提前对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定,对企业发展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论证或预判,对项目建设给出综合性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统一审核管理标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在委托第三方提供专业服务的基础上,确需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把关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标准要求,协助配合审批,为审批提供专业支撑。
第十三条 同步认定审批结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后需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发证照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结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或依法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配发,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加强沟通,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完善审批专家库。确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审批的事项,整合双方部门专业人才,建立市县一体、部门共建的专家库并进行定期更新。项目论证或事项审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提高现场核查、评估评审的专业性,规范权力运行。
第四章 信息支撑
第十五条 提供平台信息支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开展审管互动平台业务培训,对接上级完善平台功能,强化信息支撑。
第十六条 加强平台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所需账号个数及权限内容,明确涉及科室及人员职责,强化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保信息认领及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工作需要,为行业主管部门配齐配好相应账号和权限,加强平台操作培训,提高应用效率。
第十七条 强化平台信息应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推送和认领审管互动信息,并强化信息应用。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信息以及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风险点,在审批完成后即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行业主管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超期未认领或由系统超时自动认领视为已认领并纳入监管。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影响行政许可结果或造成行政许可决定变更调整等情形的,有关处理信息要在公布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超期未认领或由系统超时自动认领视为已认领。
(三)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平台推送的信息参照应用。
第十八条 推进自建系统信息实时共享。使用自建业务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通过自建系统实时查询审管信息,行业主管部门须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监管和执法系统的查询权限,账号配发权限在上级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审批信息的查询权限,确保审管信息实时共享;确需线下传输的信息资料,要及时通过公文系统、规定渠道等相应传送方式强化沟通。
第十九条 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8〕21号)等文件,将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贯穿审管互动全过程。
(一)在审批系统嵌入信用查询、联合奖惩模块,行业监管信息要在检查结果或处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便于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于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切实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第五章 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高效互动审管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说明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发、转发与审批事项有关的文件,要同时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拟新增、删减审批事项、调整审批事项内容等与监管密切相关的审批工作,要提前函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快速处理审管问题。建立问题快速处理通道,对因审管分离造成的政策标准不统一、职责边界不清晰、信息推送不畅通等问题,建立文件协商、专题会议研究、定期座谈等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研究问题解决办法,制定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细化统一审管标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审批监管政策的衔接要求,统一审管工作标准,提高审管协同性,避免同一事项因审管标准不统一造成申请人受影响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认领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情况纳入全年政务服务考核内容,超期认领情况严重的部门,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提醒,整改不力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上级新要求、新政策推送或抄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对审管互动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造 成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县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的主体责任,将强化审管互动作为建设“少高优强”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推动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前公布的有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审管互动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后期,与上级审管互动相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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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强化审管互动工作暂行办法》中的“审管互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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