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MB28530313/2024-45327858
冠县人民政府
其他
2024-03-29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冠县六十二烈士纪念馆等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复
有效
无
2024-03-29
冠政字〔2024〕13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冠县六十二烈士纪念馆等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复
冠政字〔2024〕13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冠县六十二烈士纪念馆等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冠退役军人字〔2024〕2号)收悉,依据《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批准冠县六十二烈士纪念馆、白佛头烈士集中安葬区、北馆陶镇张庄烈士纪念园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
冠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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