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334276/2023-26751609
冠县政府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2023-05-18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有效
无
2023-05-18
冠政字〔2023〕35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冠政字〔2023〕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客观准确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大型普查。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及范围
在我县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普查范围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及进度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场所、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理、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清查底册编制、宣传动员、单位清查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总结表扬、分析研究、资料编印等工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冠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县级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涉及普查经费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确保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二)压实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金融与企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冠县分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和沿街普查对象宣传配合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医养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
(三)突出属地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经济发展和普查责任体系,加强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加大保障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文件要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原有的工作岗位。聘用的“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鉴于我县统计人员力量薄弱,可依法依规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落实集中办公场地,保障普查人员集中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普查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制定激励奖惩措施。
(五)坚持依法普查
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确保数据质量
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七)创新普查方式
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鼓励采取网上填报、手持电子终端填报、纸质填报、自主申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普查。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策划和组织工作,并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冠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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