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25C/2017-26736946
冠县政府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017-10-09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失效
GXDR-2017-0020002
2017-10-09
冠政办发〔2017〕98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98 号
【效力状态:失效】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冠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冠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予审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
第四条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或说明情况。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5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3000元以上,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划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决定;
(五)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3000元以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六)公民金钱给付义务和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合计3000元以上,法人、其他组织金钱给付义务和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合计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七)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八)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征收决定是指:
(一)涉及10人以上的行政征收决定;
(二)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征收决定;
(三)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理由;
(三)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执法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机构。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全面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对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以及说明理由是否充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除外),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告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法定救济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做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退回执法机构;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在审核时,发现有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机构复审一次。
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或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可以依托系统进行,形成电子档案。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执法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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