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冠政办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全县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8〕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应诉是审视检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完善行政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明确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制定印发的《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也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多元化,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数量增幅较大,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执行,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找准当前制约行政应诉工作发展的瓶颈,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一)支持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干预或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应诉主张。
(二)建立行政诉讼立案报备制度。在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手续之日起五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列明当事人身份、被诉行政行为、诉讼请求、基本案情等内容。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一)提高答辩工作质量。被诉行政机关应积极撰写、提交答辩材料,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逐条逐项进行回应,阐说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二)依法提供证据和依据。被诉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主要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资格的、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有关认定事实的、有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材料。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依据,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诉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字〔2015〕55号)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切实带头出庭应诉,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县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县司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裁判登记台帐,每半年通报一次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具体参与、经办、承办涉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专兼职应诉业务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杜绝无人出庭应诉的现象发生。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自觉规范应诉行为。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了解庭审流程,熟悉案件事实和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政策依据,独立发表答辩意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遵守法庭纪律,统一着正装,语言文明、举止得当,自觉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参与庭审调解。要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庭审调解,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认真履行生效裁判。各行政机关要尊重司法裁判,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确实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要做好善后补救工作。
(二)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评析制度。对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行政诉讼案件定期邀请法官召开案例评析会,对实体性、程序性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查找案件发生、败诉的原因,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制定弥补及整改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协助和指导。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县司法局与政府办公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
(二)不服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服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将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岗位。要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等必要条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的办案能力、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行政应诉理论研究和实务培训。县司法局要加强行政应诉人员的资格管理,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应诉理论研讨、业务培训、观摩庭审和案例研讨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应诉技巧和能力。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将立案报备、答辩举证、负责人出庭、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不到60%、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实际完成率达不到80%的,取消该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告县司法局。
(二)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