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11-16 09:30
1137152500444221X1/2017-26727260
冠县政府
2017-11-16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冠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聊编〔2017〕29号)要求,结合冠县实际,制定《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决策依据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
《关于冠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聊编〔2017〕29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冠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四、重要举措
《意见》从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两个维度,细化了县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任务。
(一)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明确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旅游局、县科技局相关科室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行使主体。
(二)明确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
1.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
将市场监管、交通(含县公路路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农业、粮食、卫计、水务、防空(涉密事项除外)、经信和商务等11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2.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健全基层执法体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1个城区大队和5个基层大队,各乡镇(街道)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充实加强综合执法力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