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6-19 15:25
1137152500444221X1/2021-26727510
冠县政府
2021-06-19
冠县副县长李长峰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了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特制定此文件。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聊城市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聊政办发〔2021〕4号 ),结合全县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冠县,实现“争创一流,走在前列”的奋斗目标。
四、重要举措
制定了《冠县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要求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压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优化服务、加强监管、数据归集、政务公开等方面助推政府依法履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示范创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应诉等举措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建设法治乡村等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同时,明确各部门(单位)责任分工,压实各项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五、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六、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其制定主体和内容上把握。
1.制定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
2.内容。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应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应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免罚”“轻罚”适用程序
为加快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进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执法部门“免罚”“轻罚”案件适用程序及法律文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免罚”“轻罚”适用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没有进入立案环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
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免罚事项范围,执法部门决定适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承诺违法行为的改正时间。在改正时间到期后必须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立案后不予处罚的案件,违法行为应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程序,建议通过集体讨论(审议)决定程序。
(三)立案后减轻处罚的案件,违法行为应属于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程序和案件集体讨论(审议)决定程序。
解读咨询
具体联系人:刘丽
咨询电话:0635-52818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