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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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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成文日期

2017-12-06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12-06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7〕115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115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冠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冠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2.3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2.4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5基层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2.6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会商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应急准备

4.应急处置

4.1响应启动

4.2分级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指挥和调度

4.6现场处置

4.7信息报告

4.8应急值守

4.9社会动员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变更或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5.5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2气象技术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应急物资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电力保障

6.8经费保障

6.9应急队伍保障

6.10避灾场所保障

6.11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8.附录

8.1 冠县气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8.2 冠县气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县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暴雨(雪)、冰雹、雷电、干旱、寒潮、大风(沙尘暴)、高(低)温、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其他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民政局、人武部、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局、公安局、应急办、公安消防大队、安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林业局、环保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联通冠县分公司、移动冠县分公司、电信冠县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1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1)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召开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策灾害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

(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指导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负责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阶段,重点部署做好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2.3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2.3.1  县气防指办公室组成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气象局,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县气防指的日常工作,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2  县气防指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组织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2)拟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和方案,对乡镇、开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3)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专家联席会议以及组织相关培训;

(4)负责督促成员单位修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5)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

(6)负责建立和维护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指挥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视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需要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武警中队按照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求,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2.5  基层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组织领导体系;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灾害发生地的个人应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2.6  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家组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科学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三、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会商

3.1.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预警发布工作。

3.1.2 信息共享

县气防指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监测数据、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会商报告

县气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报预警后,按照县气防指办要求开展联合会商,对受灾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和评估,并向县气防指提交具体防范行动建议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 4 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4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冠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扩充升级为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媒体、网络、短信全网发布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畅通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号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各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信息传播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保持联络。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应急准备

进入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时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后,即进入预警准备工作状态。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增强敏锐性,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4.1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按分灾种预案启动,按气象灾害种类、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主体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4.2.1  响应程序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气象灾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2.2  响应行动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密切监视灾情,启动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计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由县国土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由县环保局按照职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县水利局、县黄河河务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县住建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由县农业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安监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由县民政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

气象局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与单位,同时依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4.4.1  暴雨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县水务局密切关注雨情,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及抗洪抢险工作;会同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县农业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县安监局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转移危险区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县教育局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学校教育体系,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县公安局适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县住建局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落实应急抢险、避险等防汛措施。

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县公安局划定交通管制路线,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县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大风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住建局负责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户外、高空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县教育局要根据防御指南,通知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及畜牧养殖单位、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社区、村委会、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冰冻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县发改局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做好安全防护、停课准备工作。

县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暴雪、结冰路段。

县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组织做好道路的除雪(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县卫计局采取措施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县住建局加强危房检查、建设,县城管办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暂停室外施工作业,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冰)。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农业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安监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通知相关企业视情减产或停产。

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对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县民政局实施防寒救助,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应急保障措施。

县住建局、林业局负责树木、花卉的防寒保护。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果农、菜农、牲畜生产单位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大棚等设施的抗风保暖工作。

县卫计局加强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发布寒潮信息,提醒交通运输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4.4.5  高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教育局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学校调整教学安排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县农业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县住建局督导、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通知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县卫计局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县安监局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县供电、供水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做好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县农业局、林业局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林木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县卫计局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县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7  雷电、冰雹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具备人工消雹条件的乡镇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县安监局、住建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业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因气象灾害而引发的火灾事故扑救,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县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8  沙尘暴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对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县农业局指导农业、牧业生产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开展自救。

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4.4.9  大雾、霾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县环保局加强对空气污染监测,密切加强企业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县住建局通知房屋建筑和县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县农业局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补光增温等措施。

县卫计局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县教文广新体局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指挥和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邀请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派出专家参与现场指挥,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建议。

辖区内发生灾害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调用、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7 信息报告

各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气防指报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8 应急值守

启动Ⅲ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时,县气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

4.9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0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信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必要时由县气防指办组织多部门联合发布气象灾害综合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灾情发展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开报道前需经市气防指办或发布单位审核。

4.11 应急变更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已经减轻,市气防指按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或者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 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县气象局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灾害影响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气防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评估、核实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 县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处置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4.3 灾情核定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影响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气防指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部门。

5.5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电力、交通、住建、通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加紧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对受损的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基站和气象监测预警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六、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县气象局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为支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县气象局按照迅速、可靠的要求,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3 通信运营商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  气象技术保障

6.2.1 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普查,建立敏感行业致灾气象条件指标体系,构建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开发建设集约化、制作发布一体化、传播接收自动化的“预警发布指挥系统”,为县政府决策指挥和全社会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6.2.2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完善气象多灾种早期预警平台,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县公安局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道路设施受损时,县公路局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5 应急物资保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加强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7 电力保障

县供电公司负责抗灾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8  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应急费用使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9 应急队伍保障

6.9.1 由各联动单位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下,团组织负责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在各级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9.2 县人武部组织抢险突击兵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6.9.3 县水利、市容、电力、绿化、交通、医疗、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6.10 避灾场所保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 科普宣传

县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县教育局要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学校教育体系,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6.11.2  人员培训

县应急办会同县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11.3  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到5年修订1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1 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特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

八、附录

8.1 冠县气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示意图

8.2 冠县气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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