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21X1/2024-45401772
冠县人民政府
综合政务;其他
2024-06-24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有效
无
2024-06-24
冠政发〔2024〕5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冠政发〔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精神,经2024年6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部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的城镇开发边界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调整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将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交通运输领域(含县公路路政执法)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调整至县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农业领域(含农机、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调整至县农业农村局。
四、将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调整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将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调整至县卫生健康局。
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权力调整前移交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终结,调整前已办结但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办理。
原《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冠政发〔2023〕5号)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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