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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21X1/2019-26726546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工业、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4-09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的通告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GXDR-2019-0010002

发布日期

2019-04-09

发文字号

冠政通字〔2019〕2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的通告
冠政通字〔2019〕2号


【效力状态: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切实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聊城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组装、销售及道路行驶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

二、治理区域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禁止在以下道路行驶:红旗路(冉子路至团结路路段)、建设路(冉子路至团结路路段)、武训大道(高速桥至团结路路段)、冠宜春路(西环路至武训大道路段)、振兴路(西环路至武训大道路段)、冉子路(西环路至武训大道路段)、北环路(冠北路至武训大道路段)。

三、治理方式

(一)集中查处非法生产、组装、销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组装、销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

(二)严厉查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非法营运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三)严厉查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闯禁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依法处罚非法生产、组装、销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为以及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购买、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各类车辆。

五、本通告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冠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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