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48D/2022-40612772
冠县人民政府
减灾救济
2022-12-16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有效
无
2022-12-16
冠民发〔2022〕19号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冠民发〔2022〕19号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和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相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29元/月提高到871元/月,提高幅度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48元/月提高到692元/月,提高幅度6.7%。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846元/月提高到900元/月,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三、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694元/月提高到1742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70元/月提高到175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52元/月提高到157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8%。
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保障范围、标准和工作程序,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依法按规科学核定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杜绝挤占、挪用、滞留等问题。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
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表
人员类别 | 2022年度保障标准元(月/每人) | 2023年度保障标准元(月/每人) |
城市低保对象 | 829 | 871 |
农村低保对象 | 648 | 692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1242 | 1242 |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846 | 900 |
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626 | 626 |
半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313 | 313 |
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 189 | 189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 1694 | 1742 |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 170 | 175 |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员生活补贴 | 138 | 138 |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 | 152 | 157 |
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 | 132 | 132 |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