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48D/2022-26736451
冠县民政局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减灾救济
2022-03-17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有效
无
2022-03-17
冠民发〔2022〕1号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冠民发〔2022〕1号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根据省、市《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753元/月提高到829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65元/月提高到648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129元/月提高到124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735元/月提高到846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人员由每人171元/月提高到189元/月;半自理人员由每人284元/月提高到313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由每人568元/月提高到626元/月。
三、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540元/月提高到1694元/月。
四、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54元/月提高到170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25元/月提高到138元/月。同时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由每人138元/月提高到152元/月;二级残疾人由每人120元/月提高到每人132元/月。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社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好入口,畅通出口,依法按规科学核定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政策全面及时落实到位。
冠县民政局 冠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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