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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8-03-30 17:0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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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18-03-30

名称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出台目的

近几年来,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民办学校已成为我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校生已达一万余人,涉及千家万户,确保民办教育稳定、有序发展

四、重要举措

1、严禁民办学校擅自转让变更

2、规范招生行为

3、承担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

4、制定缩减方案,逐步缩减学校规模

五、政策解惑

1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在县教育局统一领导和规划部署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计划实行报批制,学校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报名,任何学校不擅自提前或逾期招生;在此之前,任何学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报名工作。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复,待每年县教育局发布中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后方可执行。招生总量、招生时间和班额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小学平均班额不超45人,初中平均班额不超50人,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3严禁组织招生考试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要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禁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要采取面谈、摇号、电脑派位等形式招收新生招生方案要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面谈内容不能涉及学科文化知识,面谈既要做到便于学校了解学生性格特点和兴趣爱好,又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县教育局将加强面谈、“电脑派位”环节的监督,同时要请家长代表等社会人员参与过程监督。

4严禁虚假宣传

民办学校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良好社会形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县教育局主管科室审核并规定时后再行发布。招生广告要注明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程序、录取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联系方式等;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不得委托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

六、二次解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文件的要求,县教育局将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再享有县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任何优惠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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