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5XR/2022-26735018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科技、教育;教育
2022-07-11
冠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有效
无
2022-07-11
冠教体发〔2022〕29号
冠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冠教体发〔2022〕29号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聊政办字〔2018〕10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县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综合经济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县教育和体育局是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结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布局合规。符合冠县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资质合格。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三)条件达标。办园条件不低于《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中“标准Ⅲ”要求,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四)收费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执行,保教费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园收费标准的2倍,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收费管理其他事宜按照聊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办园规范。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能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
(六)教职工达标。教职工人数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鲁编办发〔2017〕4号)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七)保教质量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乡镇、办事处联合校提出书面申请,各乡镇、办事处联合校汇总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
(二)评审。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三)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和体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备案。县教育和体育局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进行汇总后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扶持政策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财政补助。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等公用经费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机制,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体系。
1.派驻公办教师。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县教育行政部门从公办幼儿教师队伍中挑选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骨干教师,帮助其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水平。
2.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的比例,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建立与完善园本教研制度,提高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加强帮扶协作。建立以老带新、示范带薄弱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以提高办园质量。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收费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冠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最高限价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意见,经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范办园行为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保教质量,杜绝“小学化”倾向。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职工待遇,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
(三)规范经费管理
1.县教体、发改、财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园经费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
2.县教体、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动态监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动态管理,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
(五)建立退出机制
1.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之外的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于每年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示后,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退出后,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优惠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出现安全隐患等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暂停享有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冠县财政局 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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