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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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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成文日期

2019-11-1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9〕31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冠政办发〔2019〕3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 等文件精神,用管理公办学校的制度和办法,切实抓好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意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前教育阶段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要坚持党建立教、党建立校。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完善领导体制,积极尝试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派驻办法,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民办学校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确保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年检、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

二、规范学校管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产生办法。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民非机构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探索实行独立理事(董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和中层以上管理者的聘任,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统一管理。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教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安排开学和放假,不得提前或推迟。

四、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要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按照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准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进行招生。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录取。民办学校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时间、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允许招收插班生。原则上,除学生符合转学条件而申请转出外,不得强迫学生转出或变相开除学生。

为了缓解就学压力,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我县承担部分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承担义务生不少于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招生计划的10%,该部分学生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我县实际统筹安排。

五、规范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准取得办学收益,学校所有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需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批准(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范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网络、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学生及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规范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

规范收费备案。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如需增加项目和提高原收费标准,需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个学年度招生前一个月公示后方可执行,且必须严格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时限。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规范退费行为。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准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六、规范教师管理

健全教师招聘制度。民办学校招聘教师必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应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寒暑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应予以保障。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享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缩小同级同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退休养老的差距。

规范学校间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抵制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面向社会招聘教师或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及交流由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教师考核。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民办学校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落实好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国培”“省培”和市、县培训体系,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着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

七、规范财务运行

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财务运营应遵循《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实行。

规范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范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备案账户实施监督,组织审计。

规范负债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落实安全责任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着力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畅通学生减压渠道;学校食堂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公司经营,必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提高民办学校食堂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水平;要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民办学校接送学生车辆须使用正规校车;民办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学生离校报告制度。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力、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

九、强化学校信用建设

强化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民办学校应将登记信息、举办者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年度财务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赠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强化民办学校及举办者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十、加强年度检查工作

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细化标准,突出重点,严格把关,按“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满民办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县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合格”。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视情节限制招生数量。“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内停止招生。整改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招生,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民办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认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强化民办学校年检评优工作,对办学规范、履职到位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先评优、财政扶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一、建立规范办学督导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建立办学质量督查制度。对于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建立办学条件巡查制度。对办学投入不足、达不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得评定为“年检合格”。

十二、加大奖惩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将加大惩治力度。

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和规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冠县民办学校管理委员会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冠县民办学校管理委员会

一、委员会组成

主  任:赵存吉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主任:张忠强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峰巍     县委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委  员:田雪娟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呼庆国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康振标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李庆雨 县公安局副书记、政委

吕金章     县民政局局长

满庆利     县财政局局长        

王高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学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光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国英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轩春山     县审计局局长

李  成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李振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政府办公室,张忠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康振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具体职责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委、县政府对民办教育政策落实、综合协调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审核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最高标准。

县财政局: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收费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

县教育和体育局: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课程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之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人社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消防审查、评估、检测、验收。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校舍安全和防火检查,督促民办学校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以及校舍安全隐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好民办学校教师选聘、招考、管理,职称评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

县公安局:及时了解掌握民办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民办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民办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指导协调交警大队做好民办学校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可、审验工作;依法对民办学校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民办学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加强民办学校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民办学校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审查民办学校校车使用许可,督促民办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民办学校附近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指导民办学校卫生工作规划;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完善的学生健康档案;组织民办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督促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为学校卫生工作提供指导。

县审计局:对备案账户、财务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审计。

县民政局:民办学校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负责民办学校的党组织管理、建设。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投资者申请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核发各项批准文件、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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