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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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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工业、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3-2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3-25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9〕8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9〕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冠县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冠县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9〕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规范我县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实施的范围及对象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组装、销售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禁止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现有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本部门管理责任,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9年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负责摸清全县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及各类低速电动车销售主体情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2019年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2019年2月至3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借用《公告》或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许可名义生产的企业,责令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其《公告》资质,或上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注销、吊销观光车生产资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无营业执照和任何车辆生产资质的,依法取缔查封。〔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区域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县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质量水平,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加强使用环节的管理

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交通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投资促进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县政府成立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专班下设交通秩序整治、生产规范指导、市场质量监管三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全面推进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工作专班和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风险及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加强管理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积极、不作为、不到位、问题突出的进行问责,确保规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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