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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公安局政委宋永阁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 2024-12-30 17:14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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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冠县公安局政委宋永阁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主持人:大家好!日前,我县出台了《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文件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县公安局政委宋永阁同志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宋永阁: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宋政委,我县为什么出台《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宋永阁:为持续改善冠县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县公安局对2023年《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23〕1号)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主持人:《通告》主要有哪些内容?

宋永阁:规定了禁燃区域和场所,强调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部门、举报奖励。

主持人:与2023年出台的《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什么区别呢?

宋永阁:今年结合我县城市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参考我省其他县市做法,秉持审慎原则,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增加了“重污染天气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主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依据,鼓励群众在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及时举报,并对属实的情况进行奖励,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主持人:2024年我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宋永阁:我们按照“三查三处一劝导”工作法,扎实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一是强化部署抓落实,狠抓源头控制防隐患。成立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组织民警联合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逐一开展检查。

二是强化摸排重防范,抓牢阵地管控堵漏洞。结合“千警进万家”活动,对辖区重点村户、废旧厂房、闲置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对全县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所有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点进行安全检查,不放过每一处可能隐藏的角落,检查期间发现安全隐患21处,均现场进行了整改。加强对集中燃放点的巡查,特别是在小年、除夕、元宵节等烟花爆竹燃放敏感日期对集中燃放点进行值守安保。

三是强化宣传主引导,突出营造氛围扩声势。通过进村入户、大巡防、“小手拉大手”、物业公司、户外大屏、宣传栏、拉横幅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拉网式”宣传,及时向群众宣传禁放管控范围区域,及时制止、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是强化巡查重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在东古城镇设置烟花爆竹查控点,严查可能从事非法运输的车辆,对各类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顶格处罚,2024年共查处烟花爆竹案件16起,行政拘留11人,刑事拘留3人,没收烟花爆竹2820件,零散烟花爆竹4788个。

主持人:我县对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宋永阁:县公安局依法对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公安机关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好的,感谢宋政委的讲解,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公安局

具体联系人:郝瑞民

联系电话:0635-7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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