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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215391H/2024-45585536

发布机关

冠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4-12-30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GXDR-2024-0010001

发布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冠政通字〔2024〕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24〕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冠县下列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冠县东环路以西、国道309绕城段南线以北、国道309绕城段西线-刘神伯输水渠-邯济铁路-西环路以东、济馆高速以南的区域内。

(二)冠县行政区域内上述范围之外的下列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冠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主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三、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依职权予以查处。

四、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23〕1号)自通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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