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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07-20
解读《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近日,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冠发改价格〔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下简称评价改革),开展企业综合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在此基础上,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用水、用电、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今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对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作出规定,并要求各县于今年7月30日前出台差别化价基格政策。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学习借鉴有关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改革局印发了《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三、出台目的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四、重要举措
(一)资源要素价格中的电价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 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资源要素价格中的自来水价格如何规定?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含税,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按照《关于冠县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冠价字(2018)4号)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资源要素价格中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如何规定?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 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5元。 五、政策解疑
《通知》规定,差别化价格政策均以年为执行周期,具体为: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量起收取加价水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差别化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燃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气量起收取加价气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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