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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08-02
解读《关于冠县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最严格的节水措施,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决策依据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
三、出台目的
为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引导城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结合我县供水用水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重要举措
(一)实施范围
冠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由县水务局依据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并核定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其中: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县水务局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计划(定额)。
(三)分档水量
水量分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含)以内的部分;第三档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以上的部分。
(四)加价标准
非居民和特种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加价2倍执行。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
(六)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七)资金管理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县级财政,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可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政策解疑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非居民用水计划,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后,逐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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