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377942/2018-26728746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
2018-08-02
关于冠县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失效
GXDR-2018-0410002
2018-08-02
冠价字〔2018〕4号
关于冠县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冠价字〔2018〕4号
【效力状态:失效】
冠县供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有关要求,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引导城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结合我县供水用水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
冠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由县水务局依据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并核定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其中: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县水务局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确定用水计划(定额)。
三、分档水量
水量分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含)以内的部分;第三档为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以上的部分。
四、加价标准
非居民和特种用水:第一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加价2倍执行。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
六、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季度为周期计费的行业,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七、资金管理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县级财政,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可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冠县物价局 冠县水务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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