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06-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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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06-24
解读《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冠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2号)和原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各县(市)辖区内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价格方案,在各县(市)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冠县农村饮水项目供水人口均超10000人,其供水价格应实行政府定价。
二、主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原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价工字(2017)3号)精神以及《冠县水务集团冉海水库农村自来水供水成本的调查报告》。
三、主要内容
1、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原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价工字(2017)3号)文件要求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二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92元(其中含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5元(其中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1元)。
2、配套措施
(1)农村自来水价格为到用水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
(2)农村供水经营者在未对行政村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应对转供水经营者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到户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经营者与转供水经营者协商议定,并报冠县发展改革局、冠县水利局备案。
(3)学校、社会福利场所、村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持有农村五保证、低保证和残疾证的居民家庭,基本水价按照每立方米2.01元(其中含水资源税每立方米0.1元)执行。
(4)供水经营单位要建立自来水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各种关系水,人情水、偷漏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5)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制定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
(6)对擅自提价、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费以及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等价格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此价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同时冠发改价格(2019)36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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