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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3377942/2020-26728673

发布机关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成文日期

2020-06-23

标题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冠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6-23

发文字号

冠发改价格〔2020〕15号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冠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冠发改价格(2020)15 号


各乡镇(街道)、冠县水务集团及相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原聊城市物价局 聊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聊价工字(2017)3 号)精神以及《冠县水务集团冉海水库农村自来水供水成本的调查报告》,经研究, 制定我县农村自来水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原聊城市物价局 聊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价工字(2017)3 号)文件要求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二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92元(其中含水资源税每立方米 0.1 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 4.5 元(其中含水资源税每立方米 0.1 元)。

二、配套措施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为到用水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供水经营者在未对行政村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应对转供水经营者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到户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经营者与转供水经营者协商议定,并报冠县发展改革 局、冠县水利局备案。

(三)学校、社会福利场所、村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持有农村五保证、低保证和残疾证的居民 家庭,基本水价按照每立方米 2.01 元(其中含水资源税每立方米 0.1 元)执行。

(四)供水经营单位要建立自来水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各种关系水,人情水、偷漏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五)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制定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

(六)对擅自提价、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费以及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等价格违法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进行查处。

此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同时冠发改价格(2019)36 号文件作废。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冠县水利局

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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