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715250043377942/2025-45951363

发布机关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成文日期

2025-04-02

标题

关于冠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4-02

发文字号

冠发改价格〔2025〕16号

关于冠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冠发改价格〔2025〕16号


冠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厨余垃圾源头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及周边县市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本通知生活垃圾处 理费收取的范围为县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收取10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 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 医院等单位每人每月收取4元。

(三)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1元。

(四)餐饮业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1.继续执行原计费方式: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 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2. “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1)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1元递减或递增。

(2)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 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

(五)其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按实际使用营业 面积计算,3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50元;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4元;100平方 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元。

(六)农贸市场按商户实际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七)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车每月20元。

(八)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相关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人数)减半收取生活 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缴纳遵循“谁产生、 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文件执行。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