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0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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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04-02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冠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政策出台,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引导和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应收尽收,促进粮食节约及环境保护。
二、出台依据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
三、出台目的是什么?
加强厨余垃圾源头治理,持续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
四、有哪些工作举措呢?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五、本次完善了哪些内容?
本通知对收费范围和居民、单位人员收费标准未作调整,对个别事项进一步调整细化,调整细化情况如下:
行业类型 | 计费方式 |
餐饮业(自主选择,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 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按20元/月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2元/月递减或递增 |
“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按10元/月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1元/月递减或递增。 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 |
其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 | 按实际使用营业面积计算,3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50元;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4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元。 |
农贸市场 | 按商户实际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按1元/平方米收取。 |
营业运输 | 客运车辆每车20元/月 |
医院 | 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
结合收费执行情况,根据县城市管理局有关建议,对实际使用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小餐饮店计费方式作了一定调整。由于50平方米(含)以下的早餐店等小餐饮店在实际中不适合按标桌计费,所以对小餐饮店的计费方式由原来的按桌计费改为服务业的按面积计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餐饮店的费用支出。
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参考《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中“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的规定,本次明确了幼儿园、中小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每年10个月计收。
同时,按照文件规定,餐饮业、其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按实际使用营业面积计算,农贸市场按商户实际经营面积计收。其中,实际使用营业面积是商铺实际对社会及公众开放的套内建筑面积,实际经营面积是由收费单位根据实际占用经营面积测量确定。
解读机构与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具体联系人:王俊霞
咨询电话:0635-523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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