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377942/2019-26728687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
2019-12-30
关于理顺冠县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失效
GXDR-2019-0030001
2019-12-30
冠发改价格〔2019〕37号
关于理顺冠县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冠发改价格〔2019〕37号
【效力状态:失效】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和《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聊价工字〔2018〕59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理顺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冠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依据配气准许成本监审结论,核定了冠县城镇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64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26元。
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为制定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基础。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若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调整冠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综合考虑我县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此次调整在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4元的基础上增加0.35元,剩余差价一年后根据上游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一并适时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
1、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和方式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以年度为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表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燃气企业依照“一户一表”的分户原则,依据用户年度周期内累积用气量,执行相应阶梯价格。
2、阶梯气量及价格
(1)基本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本价格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 2.75元。
(2)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户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及以下范围的,基本价格由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75元。
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301-960立方米(含960立方米),执行第二档气量的价格,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3元。
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过961立方米,执行第三档气量的价格,由每立方米3.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 4.13元。
(3)对没有实施集中供暖,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和农村气代煤生活取暖用户用气价格。
按用气量分为两档
第一档:基本生活和取暖用气年用气量1100立方米及以下范围的,执行基本价格每立方米2.75元。
第二档:年用气量超过1100立方米的,执行每立方米3.3元。
3、相关配套政策
(1)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03元。
(2)对我县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55元,超过部分执行普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3)家庭户籍人口5人(含)以上的居民用户,每增加一口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60立方米。
(4)今后根据我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调整我县城镇管道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再召开听证会,价格信息公开公布后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调整冠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1、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65元调整为基准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91元。
2、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
1、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划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销售价格。
2、联动方法。
(1)城市门站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按同向等额联动。
(2)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城镇管道天然气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按以下方式联动: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按县界门站价格调整幅度等额适时联动。
(2)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适时联动,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3)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一下周期累计计算。期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4、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1)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上下游联动制度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2)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本县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本县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5、制定价格程序。
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6、保障措施
(1)为保证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天然气用户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
(2)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积极报送天然气联动价格数据资料,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冠价字〔2017〕25号)、《关于调整冠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冠价字〔2017〕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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